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栏目中,发布一批对市民建议意见留言的回复,其中对网友提出的将取暖费交费截止日期调整为12月31日的建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答复表示,如有相关政策修改征求意见,将对提出的建议积极上报。
在该建议中,网友留言表示,现在供热的交费截止日期为供暖前,但往往出现进入供暖期后供暖不达标、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而且反映情况后解决问题的周期也较长。为切实保障群众的用热质量,该网友建议,应参考目前北方大部分省份均为用热中期交费的办法,将交费截止日期调整为每年的12月31日,让群众先用热后交费,此举不仅可提升市民对政府的满意度,也能促进供热部门更加重视用户,改善处理用热问题的及时性。
而与此同时,还有网友在留言中建议,希望能出政策,以后取暖费分段交:先交首段,真正有效供暖后交第二段,供暖结束后再交尾段。
对此,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答复表示,2022年10月10日《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经修订后实施,其中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住宅热用户应当按照政府定价,在11月10日前向供热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委托的收费机构交纳热费。因此,目前热费收取为本采暖季预交式。因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如有相关政策修改征求意见,我局将对提出的建议积极上报。
同时,在留言中还有网友咨询:办理了空置房未交取暖费,但家中实际一直有人居住,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对此,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答复表示,新修订实施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空置房,在办理暂停用热手续后,供热单位不得收取热费。因此,办理空置房暂停用热手续的应当满足条例中规定无人居住条件,如不满足,不能认定为办理成功,参照与供热单位签订的空置房暂停用热手续相关约定执行。
此外,在留言中还有网友咨询,现在领取失业金是否还有取暖补贴?对此,石家庄市人社局答复表示,接河北省社保中心通知,从2022年起取暖补贴不再发放。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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