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名字之讳
名字之讳属于广义的忌讳。先秦文献中就有忌讳一词。比如《老子.第五十七》:“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说文》训解“忌”仅三个字:“憎恶也。”讳字更简单:“忌也。”讳就是忌。忌讳的主要词义是避讳、顾忌、忌避等,大都指不能言说、不能提起需要回避的名讳或习俗。忌讳有一层后起意就因忌讳生成,即醋。世人皆忌讳说“吃醋”,遂用忌讳代替醋,称“吃忌讳”。在此,忌讳变成了名词。
先贤教导云:“入境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礼记.曲礼上》)境就是别人的领地,入国指进城,门就是别人家府上。任何一个地方都有禁忌规俗,外人总要事先打听一下以便遵守。这是礼或者称文明,古今中外皆如是。比如某户人家给长辈祝寿,有人扛一架座钟当寿礼,言定不行。外国人来中国访问,拿一顶绿帽子当礼物也言定不行。此类就是广义之忌讳。本篇所谈古人名字之讳是狭义的忌讳。
简而言之,忌讳就是不直呼别人的名字。古代忌讳分为公讳和似讳。公讳是君王之讳,国人皆不可称君王的名字,又称国讳。私讳是亲属及朋友之间彼此不称名讳,又称家讳。公讳除了君王之外,还有公认的至圣先贤。比如孔夫子,朝野皆不直呼其“孔丘”,而称圣人、孔圣、至圣、孔子、孔夫子等。国讳是为尊者讳,至圣是为贤者讳,尊亲为长者讳,最后还有为死者讳。
名字之讳大致起源于周代。宋周密《齐东野语.卷四》云:“盖殷以前,尚质不讳名,至周始讳。”周代不仅讲究忌讳,而且形成了制度。《周礼.春官.小史》:“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若有事,则诏王之忌讳。”小史即史官。君王的系世、祖庙牌位之左右昭穆皆由小史负责核实排定。若君王到宗庙祭祀祖先,小史要把先王的忌日和名讳报告君王。先王的死亡日期曰“忌”,名为“讳”。早期只忌讳死者名讳,后来生者名字也须避讳。此在先秦已流行。
私讳
古人不直呼自己尊亲及其他亲朋的名字。比如自己父亲在世,对别人提起或书写时则称“家父”、“家严”、“父亲大人”等。父亲去世后,则在其字的后面加上“公”,或写“某某(字)公讳某某(名)”,皆不能直呼名字。《礼记.曲礼上》云:“男子二十,冠而字。”《仪礼.士冠礼》云:“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古时男子二十岁为成人礼,即在名之外另起字,是为了敬重自己的“名”。清代经学家孙希旦引述唐儒贾公彦语曰:“名受于父母,字受于宾为文。故君父之前称名,至于他人则称字。”男人名字只由父母尊长称呼,别人只能称呼其字。所谓尊姓大名是也。比如苏轼,字子瞻,号东坡居士,同朝人皆称他苏子瞻或苏东坡,不直呼苏轼。
私讳有两条例外。一是臣在君前不讲私讳。臣子在帝王面前提到自己父亲,皆呼名而不讳。多人在帝王前议事,彼此之间亦呼名而不称字。此谓之“至尊前无私讳”。二是在父母前,兄弟之间皆呼名字。父前皆为子,不讳。另一面,君王亦为臣子女眷讳。国君皆直呼公卿大臣名字,却不呼他们世妇之名,大夫不呼世臣娣姪(姐妹等女眷)名。这是君王对臣属女眷的尊重。不直呼别人名字示以尊敬,是为礼。已非蒙昧时期忌死者名字的鬼神意识。
古人对自己先人名字避讳极其严格。司马迁之父名“司马谈”,《史记》宦官赵谈便记作“赵同”。南朝宋史家范晔修《后汉书》,其父名“泰”,后汉郭泰则曰“郭太”。唐诗人李贺父名“晋肃”,李贺便不参加“进士”会试。王安石父名“益”,他所著《说字》中无“益”字。苏东坡祖父名“序”,他为别人书作序皆用“叙”字,后又改为“引”,称“字序”曰“字说”。宋太祖朝御史中丞刘温叟,其父名“乐”,他一辈子不听丝竹之乐。
宋仁宗至和年间,田登任南宫留守。田登自讳其名,不许别人言“灯”,吏卒多人为此被他责笞。于是南宫举州皆谓灯曰“火”。上元灯节依例放官假三天,田登命书吏张榜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民谚“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就出自田登自讳其名。宋人莊绰《鸡肋编》及陆游《老学庵笔记》等皆载此事。
宋代徐申任常州知州时,有押纲使臣被盗,遂具状申请他搜捕奏报,徐申不理。该使臣不知何故,再三申乞,徐申仍不奏报。该人终于明白“申”字犯了徐申名讳,遂亲自到衙门见徐申,语之曰:“我累次申乞被贼,而你不依申行遣。你应当申提刑,申转运,申廉访,申上司,申省部,申御史台,身死才可休矣。”一连用了九个“申”,故意犯徐申名讳,坐客皆大笑。
古人诸如此类自讳者不胜枚举。
公讳
公讳为帝王之讳。国人凡遇与帝王名讳同字或同音皆须以别字代替。秦始皇名政,秦历将正月改为“征月”。其他如“端正”者皆称“端平”、“端直”。汉高祖刘邦,讳“邦”字,汉史中凡邦皆曰为国。吕雉之雉谓之“野鸡夜雊”。汉文帝讳“恒”,恒山曰常山。汉武帝讳“徹”,职官名“徹侯”改称“通侯”,蒯徹为蒯通。光武帝讳“秀”,秀才改“茂才”。汉明帝讳“庄”,老庄为“老严”。魏武帝曹操,以杜操为“杜度”。晋景帝司马师,改京师为“京都”。晋文帝司马昭,改昭穆为“韶穆”,昭君为“明君”。晋简文帝郑太后讳“阿春”,以春秋为“阳秋”。成语“皮里阳秋”本作“皮里春秋”,即为简文帝太后阿春讳改。并将富春改为“富阳”,蕲春为“蕲阳”。隋炀帝杨广,以广乐为“长乐”。唐高宗李渊,凡渊字皆改为“泉”。唐太宗李世民,唐史中凡世字皆曰“代”,民字皆曰“人”,民部曰“户部”。唐高宗李治,治以“理”代。武则天讳“曌”,诏书改“制书”。宋明清三朝帝王之讳不再详述。
自周代“小史掌邦国之志”以后,历代皆设职官负责公讳之事。汉代公讳所用之字称“讳训”,由朝廷颁布天下,称“颁讳”。《后汉书.百官志二》载,公车司马令下置丞、尉各一人,“丞选晓讳,掌知非法”。这个丞就专门职司忌讳的颁晓与核察。隋唐以后,由礼部郎中或太常寺等职掌祭祀、国忌、庙讳等事项。公讳主要以同义字代替,称“义训”。
古代资讯远不及现在发达,即便朝廷颁行“讳训”仍有人不知,犯讳之事时有发生,讳训遂作为法律规范入律。《唐律疏议.职制》:“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馀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另,“诸府号、官称犯祖名而冒荣居之;……徒一年。”衙门名、职官名、任职地点名与任职官员祖、父名讳相同,官员不得隐瞒须自己言明,否则依律判处徒刑一年。比如父亲名字中有“卫”,其不得任职有“卫”字的官职。再如祖名有“安”,则不得在长安任职。唐代冯宿之父名“子华”,任命他为华洲刺史,冯宿便辞官不受。宋代李仁甫父名“中”,任命他为中奉大夫。他向朝廷提出,乞请用神宗元丰朝以前官制名,任光禄寺卿,丞相颇赞许。
《礼记.曲礼上》云:“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嫌名”即音声相近的字,如禹与雨,丘与区等,可以不讳。“二名”指两个字的名字若不连用,也无须避讳。另外,古制还有诗书不讳、临文不讳、庙中不讳等,即朗读经书、写文章、祭祀时皆可不讳。唐宋以后的过度公讳与无谓之私讳明显有悖古制。像宋高宗赵构之讳,媾购雊诟覯篝遘等五十馀字皆不许用;钦宗赵桓,完丸纨洹垣等四十馀字亦须回避。此二例就属于“嫌名”,本不该忌讳。唐太宗李世民,世、民二字皆避讳就属于“偏讳”,亦不可取。刘温叟一辈子不听丝竹之乐,纯属胶柱鼓瑟作茧无谓自讳。诸如此类皆非古制。
公讳、私讳皆须有度,不能任意泛滥。反之,也不能口无遮拦毫无顾忌满嘴你我他仨。入乡随俗必要,尊亲敬长必要,故意繁琐无限扩大则不必要。名字之讳依礼而设,为敬而讳,并非为讳而讳。凡事皆讳有悖情理,若如此,它就不合“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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