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名称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名片”、“品牌载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楼盘名称兼具商业标识和地名双重属性,作为商业标识的楼盘名称存在侵害商标权的可能,而作为地名的楼盘名称又可能属于正当使用本期干货整理楼盘名称侵害商标权的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房地产申请商标可选哪些类别?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房地产申请商标可选哪些类别(楼盘名称侵害商标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房地产申请商标可选哪些类别

楼盘名称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名片”、“品牌载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楼盘名称兼具商业标识和地名双重属性,作为商业标识的楼盘名称存在侵害商标权的可能,而作为地名的楼盘名称又可能属于正当使用。本期干货整理楼盘名称侵害商标权的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法信 · 裁判规则

1.将与他人已注册服务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作为楼盘名称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构成侵害商标权——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与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分别是不动产管理、建筑等,不动产管理、建筑等服务与商品房销售存在特定的联系,属于商品与服务类似,将与他人已注册服务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作为楼盘名称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构成侵害商标权。是否需要判决停止使用楼盘名称,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形予以裁量,综合考量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故意、实际销售量、业主入住情况、拆除被控侵权标识的成本及影响等因素后,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使用楼盘名称。

案号:(2016)苏民终116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作为楼盘名称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商品房与不动产建造存在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为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被诉侵权人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作为楼盘名称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楼盘名称的使用先于他人企业名称的使用,该种使用不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13)民提字第10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3.未经许可,撞自在楼盘名称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山西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楼盘名称能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从涉案的被侵权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二者商标分类申请的商品与服务类别是否属于同一或类似类别以及是否可能导致公众混淆等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如果开发商在营销楼盘时在售楼宣传单、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对涉案商标作商业性广告宣传,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性使用。作为不动产的商品房,虽然不能作为商品申请商标,但与作为服务项目的商品房建造、商品房销售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且消费服务对象也具有重合一致性,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撞自在楼盘名称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号:(2014)晋民终字第227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

4.在经营中使用与他人系列注册商标近似的楼盘标识进行商品房销售的,构成商标侵权——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润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商品房开发、销售与不动产管理、建筑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并存在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两者构成商品与服务类似。被诉侵权人的楼盘名称与他人系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在经营中使用该楼盘标识进行商品房销售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该楼盘与商标权人具有一定的联系,容易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并赔偿损失。

案号:(2016)苏民终132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5.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楼盘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浙江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商品房与注册商标核定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相比,两者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相互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楼盘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2013)浙知终字第30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4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

法信 ·司法观点

对楼盘名称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认定

在楼盘名称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纠纷案件中,应首先判断房地产开发者使用的诉争楼盘名称是否属于足以标识房地产项目来源的商标标识;如果诉争楼盘名称构成商标标识,应确定该商标标识与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虽然楼盘名称具有商业标识和地名的双重含义,但应注意到,即便是作为一种地名意义上的建筑物名称,楼盘名称与典型意义上的地名,诸如行政区划名称、自然景点、街道名称等,也存在明显区别。因为后者是一种纯粹的地理名称,名称的形成多数是由历史原因、行政规划、文化传承等多种因素决定的,更多的是一种政府公共行为,较少掺杂商业因素;而楼盘名称的命名完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主行为,不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使用的楼盘名称是否经过行政审批,本质上都属于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其设计和使用更多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个性化的楼盘名称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市场营销的一种重要手段。当然,在现实中,也存在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现有地名用于其楼盘名称使用,此种情况下,该楼盘名称是否属于商业标识需要具体分析。尤其在该地名本身已经为他人在先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对该名称的使用属于地名意义上的使用还是商业性的使用的判断显得尤为重要。

……

当楼盘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在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即被控侵权人对诉争标识的使用必须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但如果被控侵权人对诉争标识的使用,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就不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理由在于:商标权人对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是基于该商标与其形成的特定联系,但商标权人对于构成商标的词汇本身并不享有专有权,除个别由商标权人臆造的词汇等独创性较高的词汇外,多数词汇属于公有领域,他人均可以在非标识意义上进行使用,因为如果由商标权人垄断构成其商标的词汇,就会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对其他市场经营者也是不公平的。

(摘自:苏志甫:《楼盘名称商标侵权行为与正当使用的司法认定——以“小悦城”案为例》,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7期)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3.《地名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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