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如期而至
也许有人觉得
一词离我们很遥远
但是,这个节日其实与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
息息相关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听法官说说
消费者权益那些事儿~
1
“爱美”引发的纠纷
陈女士在一家美甲店
做“冰点脱毛”项目
价值8000元
因“冰点脱毛”效果不佳
陈女士与店家协商退款
协商未果后
先将该店投诉到
市场监管部门及卫生监督部门
经卫生监管部门调查发现
该店并无“冰点脱毛”经营资质
将仪器没收并罚款
而陈某与店主张某因退费问题
一直协商未果,诉至灵宝法院。
经法官调解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美甲店退回陈某服务费
及赔偿损失共计两万元
案结事了
法
官
提
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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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美容行业迅速发展,为迎合市场需求,各类美容美甲等商铺扩大经营范围,服务眼花缭乱,同时隐患也逐渐显现,所以,爱美也要“小心”,理性美容很关键,切记健康比美更重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同时消费者在医疗美容过程中也要注意到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关资质,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2
网购减肥药的背后
马某与妻子基于身体肥胖等原因
在网上发现王某宣传减肥产品及联系方式
经了解,
在王某处购买四盒减肥产品,
每盒500元,共计2000元。
马某按照说明服用减肥药过程中,
逐渐出现了头晕、胸闷等症状。
马某对照产品外包装显示的
主要成分、生产厂家、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进行查询,
发现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已经过期
后直接向生产厂家所在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得知该产品仿冒
某生物科技公司企业名称等信息
马某一气之下,
将卖方王某诉至灵宝法院。
阳店法庭受理该案后,
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
原被告达成和解,
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某
损失20800元,马某向本院提出撤诉。
法
官
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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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王某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情形,马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购买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基于王某的行为解除合同。故王某向马某退货退款并支付货款价格十倍的赔偿款。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希望减肥人士审慎购买减肥药品,提高甄别意识,不轻信虚假减肥广告,不购买“三无产品”,一旦服用保健品、药品出现不良反应后,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去医院就诊。如在该类产品中发现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等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违禁药品,应该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消费者能通过哪些渠道维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给出了答案: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大消费者要加强防范意识。对于夸大使用功效、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要提高警觉意识和甄别能力,谨慎购买。
要提高维权能力。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注意向商家索取并保留付款记录、购物小票、发票等相关购物消费凭证,避免在出现纠纷时无法提供维权依据。
要依法理性维权。在发生纠纷时,如与商家协商未果,可向有关部门反应或通过诉讼解决。
在此,小编也提醒广大消费者
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不要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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