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
一位康粉向康康姐
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提问
武汉市不是发布了关于经营场所的优惠政策吗?那个体户注册登记是不是可以不用营业地址了?
回答
这位康粉,您应该说的是今年3月1日实施的《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吧。
确实,《办法》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的时候,在经营场所这一块,给与了诸多便利,但也没说不需要营业地址就能登记注册啊!
来
康康姐今天
就跟你们好好说说
个体户注册登记的那些知识点吧!
快拿出你的笔记
好好记下来!
知识点1
注册个体户必须有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它是个体工商户的法定登记事项,是确定登记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中确定合同成立地或者债务履行地、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诉讼管辖地的重要依据,对保护交易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注册个体户必须要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网络经营场所才可登记。
知识点2
一般情况,可实行申报承诺制
那位康粉提到的优惠政策正确的理解应该是这样的,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武汉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申报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说简单点,你得有经营场所,但可以不用给登记机关看你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只要填写一个承诺书就行。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申报承诺制方式的,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知识点3
这些情况不能实行申报承诺制
对作出虚假承诺被查实,拟申报住所存在异议,使用托管机构地址、军队房产、自建房等特殊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等几类情形,不适用申报承诺制,需要提交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知识点4
经营场所不能扰民
注册个体户申请人不得将非(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申请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除需要遵守上述规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还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做到安全、环保、不扰民。
知识点5
允许一址多照
为进一步释放和利用各类场所资源,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能有效划分区间、作适当物理隔离并明确编号的同一地址,允许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知识点6
网店也算经营场所
对仅在线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由自然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E N D-
编辑 | 晴晴
排版 | 黎美丽
漫画 | 孙小碗
供稿 | 登记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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