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中关于行政区域的规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只有地级市的城市?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只有地级市的城市
一、宪法中关于行政区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其中,1982年的《宪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尤其是在宪法内容上,明确了国家的根本任务,确认了四项基本原则;增加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增加了基层自治制度的规定;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制度,废止职务终身制也是1982年宪法的重要贡献之一。1982年宪法还强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如,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有权制定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82年宪法中关于行政区划内容如下: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二、行政公署或地级行政区
1、行政公署(简称行署)是中国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简称“行署”,历史上也称为“专员公署”(简称“专署”),其性质不属于一级政府。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督查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原“行政督察区”改为“专区”,则成为“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70年代“专区”改称“地区”,作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正式成为机构名称。管理地区的行政公署叫地区行政公署,管理盟的行政公署叫盟行政公署。
1949年全国行政区划之专级行政区(第二级行政区)共293个,其中54个省辖市、170个专区、8个盟、4个行政区、1个行署区、1个直辖区、12个分区、34个行政督察区、1个工矿特区、1个矿区办事处、1个临时行政委员会、3个基巧、1个嘎本。
三、地级市
1、地级市
随着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目的是打破多年来市县之间的行政壁垒和城乡分割、工农分割的格局,发挥中心城市对农村拉动作用,在各个省、自治区的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实际为省、地、县、乡四级行政体制。
地级市目前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是建制与地区相同的市,由省、自治区管辖。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 。
1949年,地级市的数目为54个,专区的数目则高达170个,1982年,地级市的数目为112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在此期间,地区的数目均多于地级市,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1983年,中国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截至2019年,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仅剩7个地区,而地级市的数量则达到了293个,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2、特殊地级市
(1)绝大多数地级市的的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为厅局级正职,但有些地级市的行政架构为副省级建制,其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行政级别为省部级副职,被称为“副省级城市”,共15个,分别为广州市、武汉市、哈尔滨市、沈阳市、成都市、南京市、西安市、长春市、济南市、杭州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厦门市、宁波市。
(2)绝大多数地级市设多个市辖区,并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但有些地级市只设市辖区,不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它们属于“全区市”,共13个,分别为乌海市、鄂州市、克拉玛依市、深圳市、厦门市、武汉市、珠海市、佛山市、南京市、广州市、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而有些地级市虽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但只设一个市辖区,它们属于“单区市”,共60个。还有些
地级市既不设市辖区,也不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直接管辖街道、镇、乡等乡级行政区,属于“不设区的市”,俗称“直筒子市”,共4个,分别为东莞市、中山市、嘉峪关市、儋州市。
资料:我国区域管理的历史变迁
1、秦朝之前
西周分封制(分封制是西周分封建诸侯的制度,是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封建给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诸侯要服从命令,按期纳贡,随从作战。
2、秦汉
秦朝建立之后,秦始皇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取消分封制,推行郡县制,废诸侯,立郡县,分天下为三十七郡。其后南并五岭以南的南越地,置南海、桂林、象郡三郡,北取阴山以南地置九原郡。之后陆续分析出东海、恒山、济北、胶东、河内和衡山等郡。京畿地方为一特殊区域,由内史统之,故称内史,其区域相当一郡,皆直辖于中央政府。
两汉:刺史制度的演变(监察—地方行政:汉武帝时实行刺史制度,刺史级别不高,但可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执掌州的军政大权;东汉末年地方行政区划变为州、郡、县三级制);郡国并行与王国问题的解决(汉初郡国并行;其中,王国与割据无异,侯国受所在郡监督;汉武帝颁布“推恩令”、“附益法”、“左官律”,逐步解决了王国问题。
3、宋元
北宋—知州与通判(副知州)互相牵制;元—行省制度(元朝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中书省直辖河北、山西、山东;蒙古地区为岭北行省;东北地区为辽阳行省)。
4、明清
明废行省设三司(布政司管民政财政;按察司管监察司法,都司管军政);土司制度(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宣慰司、土知府长官)与“改土归流”(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朝廷派遣有任期、不世袭、可调动的流动官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但明朝时西南大部分地区仍实行土司制度。
清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雍正帝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清初设立十八行省五将军辖区(黑龙江、吉林、盛京、乌里雅苏台、伊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青海、西藏)一个盟旗(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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