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制度(从春秋战国开始)(1)

中国古代王朝基本都没有在县下设立正式的行政中心,但均对县下区域进行过划分,如乡、里、都、堡、甲等便是一些县下区划的名称,因为乡、里二字使用得最为普遍,因此这里便以乡里制度指代中国古代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县下区划。

较为确定的关于县下区划的记载可以追溯到西周的“里”,此时的“里”虽然有明确的区划,但居住在同一地方的人大抵为同姓氏之人,因此当时的里地缘与血缘相为表里,其居民为血缘族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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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乡”正式成为县下基层区划的一级单位,此前乡和里是单独出现的,至此乡和里开始并称,并且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县—乡—里三级区划,如《史记》载,“老子者,楚苦县厉乡曲仁里人也”,孔子的家乡在“鲁昌平乡陬邑”。

《墨子·尚同上》也载:“是故里长者,里之仁人也···乡长之所非,必皆非之”。秦代的县下区划在《汉书》上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大率十里一亭,亭有亭长···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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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的县下区划增加了“亭”一级,县下区划从之前的乡—里两级制变为乡—亭—里三级制。两汉时期的县下区划基本继承了秦朝制度,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与丰富。

乡增设乡佐,协助收税,亭设亭长、亭佐、亭父、求盗、亭侯、亭掾、亭卒等,可以看出汉代的亭制较秦代更为复杂,且汉代的亭是和乡里同属于县下行政系统还是平行于乡里属于治安系统,目前并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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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汉代的三老、啬夫等乡官位尊权大,使得乡里社会处于半自治状态,官僚体制还未能完全控制乡里社会,这显示出在封建皇权的初期,乡里制度与县下社会还未被后代的繁缛条文淹没,从而表现出了勃勃生机与活力。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事频仍、社会动荡,以及少数民族的南下入侵,县下区划发生了新的变化,晋与南朝的乡里制度承袭于秦汉,仍为乡、亭里等区划,而北魏、北齐、北周则取法于《周礼》,实行邻、里、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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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三老、啬夫等乡官的地位、权力急速下降,其职能只是编订户籍与催征徭役而已,教化、建设乡里的职能日渐丧失,与秦汉时期乡官可与县令分庭抗礼比起来有着天渊之别,这表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乡官已有向职役过渡的迹象。

隋初县下实行的是族—闾—保三级制,“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党长比族长,以相检察焉”,可以看出此时隋朝继承的是北朝的乡里组织。

开皇九年,隋文帝改族—闾—保三级制为乡—里二级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后又废除乡正专理词讼的职责,乡正只负责户口编查,县下基层社会组织自主权再次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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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由于版图极其辽阔,区域之间乡里区划差异极大,把唐代分为四个区域,即以汉户为主的正州县、以蕃胡夷蛮为主体的正州县、有版羁縻州县、无版羁縻府州,分别论述了其县下基层社会的控制方式。

唐代乡里制度的一大变化乃是乡官制渐渐转变为职役制,这里有必要对“乡官”和“职役”两个概念作下区分,乡官具有国家基层官员和乡大夫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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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层官员,乡官须自上委任,有正式的禄秩,须执行催征赋役与捕盗等行政职能,作为乡大夫,乡官须得到地方社会的认可。除执行国家政令外,还需承担劝农、教化、公益建设等“自治”事务,职役是相对于夫役的概念。

中国古代臣民无偿提供的劳务服役方式有两种,提供纯粹体力劳动的成为夫役,在衙署或乡里担任某种为官府服务职务的称为职役,乡官向职役转变的主要原因是随着中央朝廷对县下基层社会控制力的加强,乡官受到了越来越强的勒索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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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了唐代之后,“所谓乡亭之职,至困至贱···而至于破产不能自保”。官吏对乡官的压迫使人们不再愿意担任乡官,但广袤的乡村仍需要朝廷的代理人,于是只能以轮流的方法担任,乡官的人选不再是拥有地方拥戴的乡大夫,乡官的地位下降,渐渐向职役转变。

在宋代乡官制正式转变为职役制,北宋王安石变法行保甲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又以一人为之副”,保甲制的实施表明封建专制国家对乡里基层社会的直接渗透程度的加深,于是乡里组织的权力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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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乡官几乎负责整个乡里事务,如赋税、治安、教化等几乎无所不包,而宋代的保甲长职责分工则更加细致,大保长、甲头主赋税,副保长主治安,乡里组织的总体职责与权力减小。

与此同时,宋代乡里组织领袖的地位更是进一步下降,北宋规定,以人丁与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且里正不仅负责催征赋税还要承担本县差役,而充当差役的结果往往是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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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人们使用各种手段避免充当保甲长,最后这一差事便落在了奔走无门的贫苦农民身上,秦汉时期充当乡里领袖的荣誉至此荡然无存。

元代的县下区划实行的是乡、里制和社制,乡里制沿袭自唐宋,社制则继承的是金朝制度,乡里制和唐宋时期一样都是职役制。

元代的县下区划更为重要的是社制,史载:“县邑所属村庄,凡五十家立一社···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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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社长的择人相较于唐宋的里长有了更高的标准,且也多了教化的职责,这使得元代的社制更接近于唐宋之前的乡官制。

明代明文规定了乡里领袖的职役性质,乡里长们被各种差役所困,由于里甲长负担沉重而又地位偏低,使其往往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里甲造册有诡寄之弊,士夫居闲有请托之弊,里老供报有贿买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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