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风险“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等可以统称为“前合同协议”,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就一些事项达成合意而签订的磋商性、过程性文件因其中缺少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实质性条款”的约定,不具有履行的可行性,进而不具有合同约束力此外,一些“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中,约定了效力排除条款,明确不赋予其合同效力,则根据我国民法“意思自治,有约从约”的精神,其自然无合同约束力,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意向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意向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意向书)

意向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一、法律风险

“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等可以统称为“前合同协议”,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就一些事项达成合意而签订的磋商性、过程性文件。因其中缺少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实质性条款”的约定,不具有履行的可行性,进而不具有合同约束力。此外,一些“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中,约定了效力排除条款,明确不赋予其合同效力,则根据我国民法“意思自治,有约从约”的精神,其自然无合同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违反了“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因其中的“实体性条款”不明确或者约定了效力排除条款,并不会产生违约责任。但对于独占协商条款(一定期限内只得与对方谈判)、诚信协商条款(当事人应当努力达成一致,但不是必须达成一致)、保密条款、谈判时间安排、有关费用承担、纠纷解决条款等“程序性条款”,只要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并且内容是明确的,即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违反上述“程序性条款”,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典型案例

甲公司与某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签订了《投资意向书》,约定管委会支持甲公司在当地投资建设高档酒店,并承诺向甲公司提供沿海一带的土地。后因甲公司未如约获得相关土地的使用权,将管委会诉至法院,主张解除《投资意向书》,并要求管委会承担违约责任。

管委会以诉讼时效抗辩,并主张《投资意向书》仅是意向性文件,未约定具体权利义务,因此无法律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投资意向书》对签订背景进行了描述,但并未明确约定管委会在提供土地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所述土地也无四至、面积等必备要素,无法认定为达到了标的、数量确定的标准。因此《投资意向书》在内容上缺少合同的基本要素,不具备直接履行的可能性,在性质上仅为磋商性、谈判性文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有鉴于此,本案不具备解除合同的基本前提,也不具备判断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前提条件,甲公司主张管委会承担违约责任也没有合同依据,因此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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