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营需要企业向他人借款,后债权人起诉企业与法定代表人追讨借款,在法人已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债务应由谁承担?近期,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企业法人变更债务怎么办?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企业法人变更债务怎么办(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后)

企业法人变更债务怎么办

因经营需要企业向他人借款,后债权人起诉企业与法定代表人追讨借款,在法人已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债务应由谁承担?近期,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民间借贷纠纷。

据了解,2018年,时任某幼儿园分园园长的陈女士与该幼儿园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幼儿园向陈女士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五年,幼儿园按一定年利率向陈女士支付利息。此外,双方还约定,如幼儿园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协议,陈女士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幼儿园须向陈女士支付违约金;如陈女士在协议期内离职,协议立即终止,陈女士须向幼儿园支付违约金,幼儿园扣除违约金后向陈女士返还本金。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后,陈女士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幼儿园转账支付了借款本金30万元。然而借款后,幼儿园却并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向陈女士每年支付借款利息。

随后陈女士考取了事业单位,遂于2020年4月向幼儿申请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后,陈女士向幼儿园及原法定代表人蓝某催收借款本息,然而让她没有想到的是,蓝某已于2020年初与枚某达成转让协议,将幼儿园经营权转让给枚某,并于5月份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因此,6月份陈女士收到幼儿园新法定代表人枚某账户转入支付的5万元。此后,陈女士未再收到幼儿园及蓝某支付的任何借款本息,于是向始兴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被告幼儿园以企业变更登记,现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支付本金及其利息。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及的《借款协议》是陈女士与被告企业法人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现幼儿园虽已经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其经营者,但案涉借款主体是被告企业,借款事由亦为了经营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变更及双方的约定属其内部约定,不影响被告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被告对于陈女士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与转让后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关的理由不充分。据此,始兴法院对被告幼儿园的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蓝某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问题,根据已查实的事实及原告本人的陈述,案涉借款主体是被告幼儿园,借款也支付到了幼儿园账户,被告蓝某在《借款协议》上的签字仅是当时作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案涉借款,且原告并无证据证实案涉借款是蓝某个人使用,因此,其主张蓝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幼儿园偿还原告陈女士借款本金30万元并计付借款利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企业的债务与个人无关,因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后,企业债务不受变更影响。

【南方日报、南方 记者】潘俊宇

【通讯员】谢素芬 饶国龙

【作者】 潘俊宇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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