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一直困扰着不少电动车车主,其实这也一直影响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以及刑事犯罪构成与否的认定,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那么,随着电动车新国标的落地和执行,在现阶段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被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究竟值得哪些类型的电动车呢?

一、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责任换分是从交通事故的原因处罚,如果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是有明文规定的!

交通法规对电动车交通事故规定(电动车事故如何划分)(1)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涉案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影响到民事赔偿责任,并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不同的车辆属性,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区别。为了帮助大家理解这些区别,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共同来认识一下电动两轮车的分类依据。

一、相关规定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的定义 1、机动车、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车新国标,目前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属于超标车,目前只是参照机动车管理而已,一旦发生事故,90%以上电动车属于超标车,也就是说这些超标电动车本身具有了机动车的性质,那么再处罚与责任划分将参照机动车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

新国标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规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电动车新国标,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车速不应高于25k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55kg。并且对于整车的安全和防火性能有一系列明确的参数要求

交通法规对电动车交通事故规定(电动车事故如何划分)(2)

轻便电摩和电动摩托车

电动两轮车目前整体划分为新国标电动车、轻便电摩和电动摩托车以及未来3-7年逐步脱出市场的超标电动车,其中根据最高设计时速和整车整备质量的不同进行划分,

下现行国家标准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定义: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09)电动摩托车(Electric Motorcycle),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分为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Electric Moped),是指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分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区分一辆电动两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首先得判断该车辆是属于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摩托车,目前的判断依据主要是现行的国家相关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交通法规对电动车交通事故规定(电动车事故如何划分)(3)

二、电动自行车的认定为什么会有争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行规则都不一样。主要区别有:(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需要投保交强险、登记上牌、驾驶人需要持有驾驶证;非机动车无此要求。(二)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地方,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三)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比例有所照顾,即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在正常责任比例上多10%)。

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直接关系到事故赔偿责任多少,赔偿金额多少,争议也就在所难免。

三、民事定性

(一)民事审判中的车辆是否为机动车

民事裁判存在着车辆是否为机动车的争议。但是,当事人和法官对车辆称谓非常多样化,包括: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车、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保洁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二轮摩托车、二轮轻便摩托、二轮轻便摩托车、二轮助力车、二轮助力摩托车、轻便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助力车、助力三轮车等。

审判实践中,仅有少数被认定为机动车,而大部分车辆未被认定为机动车。

关于认定理由鲜有判决书涉及,大抵是法官凭经验及直觉。有文章显示目前市场上超标电动自行车约占市场份额的90%,按此数据,民事审判中大量的超标车辆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交通法规对电动车交通事故规定(电动车事故如何划分)(4)

四、刑事定性

(一)刑事审判中的车辆是否为机动车

一般在刑事案件中,涉案车辆均被认定为机动车。涉案车辆称谓与民事模型中的大体一致,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汽车、助力二轮摩托车等。应该注意到,这个数据并不能说明刑事案件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比例高,因为只有那些被认定为机动车的才会入罪,才会被纳入事实模型。但上述事实至少可以说明,被称为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的电动车在司法实践中是会被认定为机动车的。

(二)刑事审判中“鉴定”与机动车认定的关系

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经过了司法鉴定,这与民事案件中极小的鉴定比例形成了鲜明对比。一定程度上说明刑事方面对电动车等属性的认定,要比民事上更加严谨。

综上所述:

1. 民事案件中,多数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刑事案件中电动车均被认定为机动车。

2. 行政管理措施对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的认定没有决定性影响。

3. 鉴定措施在民事案件中较少被使用,在刑事案件中相对多。

4.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电动车的定性,直接体现在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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