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法眼从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宣判了一起微博大V博主敲诈快手吃播的案件。

被告人邢金鑫,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满族,大专文化,系微博大V博主。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邢金鑫利用自己微博网络大V的影响力,组织他人多次在网络上发布大胃王红某(被害人司某,快手账号名“大胃王红某”)的负面消息以及到快手官方举报大胃王红某,导致大胃王红某快手账号被快手平台多次禁播。司某为了消除负面影响,联系到邢金鑫解决此事,邢金鑫以删帖为由强迫司某帮其在直播间直播“带货”,司某被迫答应。

随后在邢金鑫安的排下,大胃王红某于2019年11月6日、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13日分三次帮邢金鑫直播“带货”,邢金鑫共计违法获利8410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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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邢金鑫利用自己微博网络影响力,组织他人在微博网络上发布大胃王阿某(被害人李某,快手账号名“大胃王阿某”)“吃驴鞭”等负面消息,李某为了消除负面影响,联系到邢金鑫解决此事,邢金鑫以删帖为由强迫李某帮其直播“带货”,李某被迫答应。

随后在邢金鑫的安排下,大胃王阿某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4日分两次帮助邢金鑫直播“带货”,邢金鑫共计违法获利106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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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初,被告人邢金鑫、牛星河等人利用各自微博账号发布快手主播彭宝致某女粉丝怀孕的相关负面消息后,被害人彭某为消除负面影响联系牛星河为其删帖,牛星河与邢金鑫商议后,二人以删帖为名向彭某索要5000元,随后将此消息删除。后邢金鑫、牛星河各分得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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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初,被告人邢金鑫伙同牛星河等人利用各自微博账号发布关于马某、宋某卖假货的相关负面消息,并商议删帖价格不能低于1万元。负面消息发布后,马某的朋友帮忙联系删帖事宜,宋某为此支付2万元。

2020年4月18日,马某的朋友支付给被告人邢金鑫人民币两万元,要求被告人邢金鑫删除关于被害人马某、宋某的负面消息,以后别再发关于被害人马某的负面消息。被告人邢金鑫同意。被告人邢金鑫、牛星河收到钱后便联系他人删帖,并支付一定的删帖费。

被告人邢金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邢金鑫在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华货币A共2008864.18份。

为证实上述指控,快手公司提供的关于2019年9、10月因微博负面舆情封禁“大胃王红某”账号直播权限相关情况的说明、“大胃王红某”账号封号数据一份、关于购买快币、快币兑换黄钻及黄钻提现的说明、“大胃王红某”PK邀请、卖货信息,“大胃王阿某”PK邀请、卖货信息,PK刷礼物信息,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检测报告等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金鑫采取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为其提供服务,情节严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且敲诈勒索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邢金鑫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邢金鑫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参考资料: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2020)辽0604刑初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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