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生产重于泰山)(1)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严重“不安全行为”、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

一、有下列之一的属A 类不安全行为

(一)通用规定

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3、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施工。

4、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5、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6、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7、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8、重要岗位或要害场所工作期间脱岗、睡岗的。变电所、主扇房、压风机房、井下水仓,瓦、安检员

9、擅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10、拒绝安全检查,对检查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的。

(二)采掘专业

11、采煤作业期间,进入煤壁侧或后部溜子的。

12、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装岩机运行期间,前方逗留的。

13、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14、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三)机电运输

1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16、井下带电检修机电设备的。

17、井下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

18、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

19、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不带电放车。(讨论)

20、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讨论)

21、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讨论)

22、井下检修无轨胶轮车人员不按要求采取固定车辆措施进入车底进行检修。

(四)“一通三防”

23、排放瓦斯未按规程规定操作的。

24、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25、瓦斯超限作业的。

26、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的。

(五)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27、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

28、偷拿、私藏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

29、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的。

30、丢失爆炸材料的。

(六)地测防治水

31、没有安排有疑必探的。

32、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3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4、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要责任的。

35、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的技术负责人,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生产重于泰山)(2)

二、有下列之一的属B 类不安全行为

( 一)通用规定

36、指挥特种作业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

37、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10米范围内),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

38、酒后上岗或班中喝酒的。

(二) 采掘专业

39、回柱作业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

40、拉移变列车时,站在列车与煤壁之间或站在列车与皮带之间的。

41、采掘工作面移顺槽溜子时,用溜子链轮当绞车使用的。

42、在没有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43、采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单体支柱的。

44、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45、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46、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组织者。

(三) 机电运输

47、对擅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48、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放电、闭锁的。

49、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或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50、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或在调度绞车侧面、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

51、人车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

52、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三环链和连接销的或未挂保险绳的。

53、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把钩工蹬钩拔插销的。

54、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未采取措施,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55、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56、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的。

57、无轨胶轮车在井下超速行驶,或超车的或人货混装、超员、超载的。

58、将车辆停放在巷道有坡度的位置,不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驾驶员随意离开车辆。

59、驾驶灯光不全、制动不完好车辆入井的。

(四)“一通三防”

60、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未采取措施的当班跟班领导、安、瓦检员。

61、局部通风未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62、临时停工地点停风,未按照停风安全措施执行的。

63、不使用或随意甩掉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

64、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65、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

(五) 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68、炸药和雷管乘坐同一节车箱运输的。

69、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两台以上爆破器爆破的。

70、爆破作业不坚持自联自放的。

71、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综采工作面采用放震动炮方式过地质变化带时,在爆破之前将机组开入爆破区域割煤的。

72、掘进工作面积矸(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

73、 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或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的。

74、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高瓦斯区域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起爆的。

75、井下乱扔、乱放爆炸材料,或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

76、存在《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情况之一,仍进行装药、爆破的。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77、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的。

78、 非爆破工运送电雷管的。

(六) 地测防治水

79、破坏井上、下测量导线点及标志的。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生产重于泰山)(3)

三、有下列之一的属C 类不安全行为

(一)通用规定

80、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

81、井下特殊岗位不现场交接班的。

84、 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

85、 电气焊结束后,未消除火种的现场监督人员,现场负责人观察不足规定时间的。

86、 违反氧气瓶、乙炔瓶运送规定的。

87、 供液、供气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

88、 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

89、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90、 乘坐人车、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

91、 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92、 在井下私自打开、敲打、损坏矿灯的人员或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

93、 现场存在一般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94、 设备停电后,控制开关未打到零位的。

95、 井下敲击作业不使用安全用具。

96、 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的。

97、 门卫、夜勤人员、岗位人员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的。

98、 发现入井人员酒后、穿化纤衣服、携带烟火没有制止的。

99、 查住拿摸矿用物资私自处理的。

100、 在工作场所酗酒闹事不听劝阻、打架斗殴的未引发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伤害的。

101、 发现“不安全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不安全行为”行为或现象继续未引发严重后果的。

(二)采掘专业

102、 在生产过程中,不停机处理采煤机机身上大块煤或矸石及在刮板机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综放工作面放煤时,将矸石放入后部溜子内的。

103、 综放工作面放煤时,将支架尾梁插入后部溜子内的。

104、 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

105、 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

106、 支架检修时,没有对本架和相邻两架关闭截止阀的。

107、 检修拆卸液压管路前未卸压或带压作业的。

108、 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09、 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没有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的。

110、 生产过程中,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5米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

111、 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

112、 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

113、 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114、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

115、 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

116、 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117、 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

118、 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涉及贯通点附近巷道设置警戒的。

119、 爆破时打坏附近支护设施没有及时处理的。

120、 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按规定抽检锚杆(索)抗拔力、预紧力的。

121、 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122、 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23、 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24、 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125、 未正常使用综掘机机载前探梁的。

126、 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的。

(三)机电运输

127、 无措施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

128、 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跨、穿越不走过桥的。

129、 平巷违章乘坐电机车(电瓶车)或矿车的。

130、 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131、 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

132、 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而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的。

133、 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绳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继续使用绞车的。

134、 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的。

135、 电机车或人力推车直接撞击风门的。

136、 不按规定进行人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日常检查的。

137、 无轨胶轮车临时停车、故障车辆没有打双闪、无双闪车辆未设置警示。

(四)“一通三防”

138、 井下出现气体异常瓦检员没有及时汇报的。

139、 井下和井口房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休息间的。

140、 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的。

141、 安全监控设备无故障闭锁功能,或闭锁功能未按规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

142、 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跟班队长和班长。

143、 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瓦检员。

(五)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144、 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145、 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爆炸材料的。

146、 违反火工发放和领退制度发放、领退炸药、雷管的。

147、 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148、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装药起爆的。

149、 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爆破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150、 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151、 在没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以外地方检查电雷管的。

152、 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已装药的炮眼,又不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员交接清楚的。

153、 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穿非抗静电或非棉线衣服的。

154、 爆炸材料不按品种专库存储,或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存放层数超过1层的。

155、 运输电雷管的车辆未加盖、加垫,车厢内未用软质物塞紧的。

156、 在井下运送爆炸材料时,未将炸药和雷管分开运送的背火工品人员;不事先通知绞车司机的井上下把钩工的。

157、 井筒内或井下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超速的。

158、 炸药由其他人员运送时无爆破工监护,或雷管不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的。

159、 将瓦斯检定仪、爆破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六)地测防治水

160、 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161、 排除井下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的。

162、 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

163、 掘进巷道根据有关规定停工后,未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通知单的。

164、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而继续进行双巷或多巷掘进的。

165、 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柱的。

166、 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生产重于泰山)(4)

四、有下列之一的属D 类不安全行为

(一)通用规定

167、 作业规程及措施不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

168、 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或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的。

169、 特种作业人员持过期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170、 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火的。

171、 井下直接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的。

172、 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

173、 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174、 检修作业时设备停电后,控制开关打到零位但未挂闭锁牌的。 (讨论)

175、 未按规定执行“作业前危险源辨识”或执行不到位的跟班队长、班组长、安、瓦检员。

176、 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正常情况下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77、 正常情况下随意操作定位卡紧急呼叫功能或损坏定位卡的;故意将定位卡放入井下不随身携带升井的。

178、 无防护措施携带工具、小型材料的,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猴车的。

179、 设备运行时,触摸运行设备运转部位或私自打开防护罩的。

180、 操作木工机械戴手套,在运转中维修保养,加油清理和调整的。

181、 手持工具,旋转部件无防护装置而使用作业的。

182、 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183、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184、 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作业的。

185、 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

186、 吊运作业时,附近作业人员没有及时撤离安全距离以外的。

187、 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等要害场所内吸烟的。

188、 组织扰乱、阻碍企业生产和正常办公秩序,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和办公的。

189、 用电单位私自用电,乱设电炉的。

190、 人为损坏各类牌板,如瓦斯牌板、避灾牌板和职业卫生牌板等。

191、 设备检修完毕不及时恢复原有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设备检修完毕送电后不摘除停电闭锁牌的。

192、 加工特殊工件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二)采掘专业

193、 采煤机运行到上下端头时,未按规程规定安排设置警戒的。

194、 掘进工作面前探梁等临时支护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跟班队长。

195、 在煤机与煤壁间作业时支架护帮板没有打到位以及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196、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197、 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98、 采煤机、掘进机、装岩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开机的;停止工作后未切断电源的。

199、 采掘工作面放炮没有使用炮泥、水炮泥、封孔长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00、 起吊物件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

201、 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202、 正对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操作的。

203、 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输送机的。

204、 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205、 采煤工作面用浮化液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206、 爆破作业时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

207、 用钻打眼时,钻前有人员工作、打钻人员站在钻前或戴手套打眼、扶钻杆的。

208、 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或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

(三)机电运输

209、 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置或设施失效、不齐全失去保护作用的。

210、 提升运输时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211、 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关闭车灯、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

212、 停电闭锁检修电气设备或需要在转动设备的上面工作时,没有悬挂设备闭锁牌的。 (讨论)

213、 机车运行期间压顺岔的。

214、 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没有安全措施),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215、 提升空钩头不跟人的。

216、 站在道心,头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

217、 皮带运转时清理浮煤的。 (讨论)

218、 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219、 转载机运行时,在桥拱下行走的。

220、 机车司机不按信号指令行车,或在开车前未发开车信号的。

221、 顶车不挂销环的;前方无专人警戒、指挥的。

222、 蓄电瓶电机车与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

223、 电机车过道岔、岔口,会车、进入弯道不减速、示警的;电机车运行时不关闭车门或在弯道处会车的;不在同一条轨道上顶车的。

224、 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小于100米,或不使用红尾灯的。

225、 人力推车时,1次推车超过1辆的;在矿车两侧推车的;同向推车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5‰时小于10米、在轨道坡度大于5‰时小于30米的;在推车时不注意观察前方的;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在坡度大于7‰的轨道上推车的。

226、 井下运输装卸物料时,不采取可靠的阻车稳车措施的。

227、 煤仓口堵塞时,不停给煤机或运输胶带机捅煤的。

228、 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229、 无故将车辆停放在道岔上的。

230、 运输机等设备在开机前未发出开机警报、开机信号或未接以开机回铃信号,擅自开机的。

231、 采掘辅助单位动用绞车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启动绞车的。

232、 未使用专用阻车装置,或未按规定挡车。

(四)“一通三防”

233、 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或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34、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跟班队长和班长。

235、 各类密闭前无栅栏,不设警标和检查箱的技术负责人。

236、 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237、 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责任人。

238、 双风机双电源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切换试验的当班电工。

239、 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测风员。

240、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未按规程规定检查的瓦检员。

241、 爆破不执行警戒挂牌吹哨制度和“三人联锁爆破制”的。

242、 转载点附近有煤尘堆积不及时清理的岗位工。

243、 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责任人。

244、 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责任人。

245、 采煤工作面回风侧生产期间不使用流净化水幕的当班班长。

246、 采煤机割煤时,不开喷雾的采煤司机。

247、 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风流净化水幕的责任人。

248、 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司机或掘进进行干式打眼的责任人。

249、 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的通风队负责人。

250、 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251、 将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的责任人。

252、 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规定悬挂的跟班队长。

253、 安全监控设备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调试、校正的责任人。

254、 未对各监控设施及牌板进行必要保护,造成丢失或者损坏的。

255、 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调试安全监控设备的。

256、 未按“AQ1029”规范进行监控系统维护及数据处理的。

257、 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AQ6201”规范的。

258、 采掘工作面顶板出水量较大时,未对传感器进行防水保护的跟班队长。

259、 现场不带原始记录本的,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内容不全,不签名的。

260、 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261、 冲尘时,不对瓦斯、测风牌板进行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262、 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五)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263、 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不交回,现场不进行清点签字确认的安检员。

264、 不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

265、 爆破前未向调度室汇报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的跟班队长。

266、 爆破器钥匙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267、 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268、 非爆破工装配引药的。

269、 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270、 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封泥使用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材料的。

271、 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悬空的。

272、 地面爆炸材料库存放炸药的数量超过3T、雷管的数量超过1万发,或存放炸药、雷管的数量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的。

273、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274、 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乘坐人车时,未专列、专趟运送,或乘坐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275、 人力运送炸药人员在中途逗留的。

276、 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或将爆破材料在井口房存放的。

277、 入井人员携带非防爆手机的。

278、 火药、雷管箱未放到警戒线以外,放炮母线与电源线混杂在一起的。

(六)地测防治水

279、 巷道贯通前未按规定距离下达贯通通知单的。

280、 未按规定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井下出水点位置及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的。

281、 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282、 未及时测定迎头停掘位置,造成损失的。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生产重于泰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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