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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获悉,景田公司因拖欠20万欠款被起诉。景田公司对此表示双方合同早已结束,相关费用证明是由地区销售员签字,并不代表公司本身。那在销售期间构成的20万元欠款究竟该景田公司承担还是销售员工承担?

百岁山河南大区经理压货后续(景田百岁山卖得挺好却欠经销商20万)(1)

欠商贸中心20万款项,销售员和景田公司一起被起诉

据裁判文书显示,王某是从事百岁山矿泉水的销售,绵阳市游仙区亨利商贸中心(简称亨利商贸中心)与他从2017年1月开始,商定由亨利商贸中心销售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景田公司)的矿泉水,

在销售期间,亨利商贸中心为王某垫付了应当由王某向其他商户支付的部分款项,同时王某按照双方约定应当向亨利商贸中心告支付陈列费用及用于促销的相应补贴款和过期货物处理的补贴款,但王某一直未支付这些款项,并于2018年10月15日出具了《费用证明》,对所欠款项予以认可。经亨利商贸中心多次催告,王某依然不予支付,该费用一直拖欠,给亨利商贸中心的经营造成严重困难。

因此亨利商贸中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王某、景田公司向亨利商贸中心支付欠款2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

景田公司员工签字是否是职务行为?法院这么判

对此,王某表示他是2014年1月到景田公司工作,是公司员工,他和亨利商贸中心之间所有的业务往来都是代表景田公司,是履行职务职责。

景田公司则表示,双方2019年3月22日解除合作关系时,费用全部已清算完毕,亨利商贸中心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且王某签字不能构成职务行为,其签字属于个人行为,不应该由景田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给出的证据,亨利商贸中心与景田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销售合同关系。王某是景田公司在绵阳地区“百岁山”矿泉水销售主管,具体负责绵阳地区的市场开拓及销售业务,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景田公司应对王某所确认的《费用证明》中相关费用20万元承担给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景田公司向亨利商贸中心支付200000元及利息。

据了解,景田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专注于瓶装、桶装饮用水生产和销售的大型企业,目前员工近9000人,旗下拥有十余个独立子公司及多个大型生产基地。

景田旗下的“百岁山”产品在行业内销量一直较高,但由于不是上市公司,景田公司近年来的收入、利润以及广告等一系列财务指标都未对外公开。

百岁山河南大区经理压货后续(景田百岁山卖得挺好却欠经销商20万)(2)

景田公司目前的负责人是董事长周敬良,他曾任华润怡宝总经理,于1992年选择自立门户,成立深圳景田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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