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重点管理区是如何划定的?

哪些犬只品种不能饲养?

养犬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提交哪些材料,才能办理养犬登记证?

哪些养犬行为是被禁止的?

违反了将会受到何种处罚?

......

根据修订施行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

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具体来看

养犬重点管理区是这样划定的


按照《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全域为重点管理区的行政区域包括: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部分为重点管理区的行政区域如下:


藁城区:1.迎宾大道以北:东至振兴北街,西至梨园东街,北至黄石高速,南至迎宾大道。


2.迎宾大道以南:东至东平街(不包含焦庄村),西至廉西大街(不包含北马村),北至迎宾大道,南至世纪大道(不包含东刘村、西刘村、城子村)为重点管理区。


鹿泉区:鹿泉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鹿泉区获鹿镇全域以及鹿泉区铜冶镇、鹿泉区上庄镇、鹿泉开发区的全域为重点管理区。


栾城区:衡井公路以南,柴武大街以西,环城西路以东,张举路以北合围区域以及复兴大街以东、南三环以南、308国道以北、阳光大道以西(含大营路以北、三民路以南、阳光大道以东的卓达太阳城学校和卓达太阳城别墅区)为重点管理区。


循环化工园区:石化街(工业西街)以东、塔西大街以西、建石南路以北、与藁城区交界线以南为重点管理区。


其他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这些犬只品种不能饲养

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介绍说,按照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只标准和品种的通告》,禁养大型犬的标准是:肩高(身高)超过40厘米、体长超过60厘米的犬只。所谓肩高,是指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垂直距离,体长是指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到臀的距离。


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只的品种,巴哥犬、巴吉度猎犬、比格犬、博美犬、德国小型狐狸、法国斗牛犬、迷你雪纳瑞犬、马尔济斯犬、骑士查理王猎犬、英国斗牛犬、日本狆、丝毛梗、西部高地白梗、泰迪犬、西施犬、喜乐蒂牧羊犬、小鹿犬、猎狐梗、小型灵缇、约克夏梗、迷你贵宾犬、中国沙皮犬、德国腊肠犬、银狐、卷毛比雄犬、北京犬、波士顿梗、中国冠毛犬、拉萨犬、柯基犬、蝴蝶犬、可卡犬、吉娃娃、西藏猎犬、苏格兰梗、小型波利犬等36种之外的犬只品种,均属禁养犬只品种

养犬登记、年检手续这样办理

养犬登记证办理流程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可以用手机微信搜索关注“石家庄养犬管理”公众号,登录“犬证办理”中的“在线办理犬证”模块,上传养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居留证;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犬只全身电子照片;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按照提示要求完善信息并提交。


养犬登记证年检流程:


登录上述微信公众号“犬只办理”中的“犬证年检”模块,上传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提交即可。


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居住证、居留证及十五日内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石家庄禁养犬规定(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1)

一户家庭可以饲养几只犬?

关于可以饲养犬只的数量,条例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一只。当饲养的犬只生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满三个月之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而在一般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


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解释说,个人养犬按照家庭饲养(一个家庭为一户),不能按照家庭人员一人饲养一只。所以说,重点管理区一户只能饲养一只,一般管理区一户最多饲养两只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这些场所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


3. 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


4. 市场、商场、超市、商业街区、宾馆、饭店、招待所、餐饮店、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5. 候车(机)室,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6. 烈士陵园、公墓等纪念场所;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介绍,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对于上述第五款,进一步明确: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人和同乘人同意。


石家庄禁养犬规定(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2)

这些养犬行为禁止!严重将没收犬只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对20多项违法养犬行为明确了具体的法律处罚措施。其中,8项为没收,两项为吊销养犬登记证,一项为取缔。尤其是对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罚款较之前提高了一倍,修改为罚款1000元至2000元,并没收犬只,再加上吊销、罚没等处罚,将有效遏制全市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发生。


1. 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 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3. 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五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


4.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 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年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6.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规定,不及时申请补发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7.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骗取养犬登记证的,撤销养犬登记证,处200元罚款。


8. 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处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 携带犬只外出未对犬只佩戴犬牌、嘴罩(套),未用束犬绳(链)牵领或者束犬绳(链)不合标准的,处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0.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1. 虐待犬只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2. 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只处500元罚款。


13. 组织、参与斗犬活动的,没收犬只,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4. 单位或者个人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予以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6. 犬只伤人后,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的,或者不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 在重点管理区驱使、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洗澡、游泳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8. 遛犬时不避让他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19. 未按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20. 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1. 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进入场所的,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每只500元罚款。


22. 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3. 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收缴,责令5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


24. 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5. 在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从事犬只销售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


饲养犬要遵守行为规范

牢记《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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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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