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户籍时,你遇到过哪些问题#
摘要
办理户籍是指户口登记,户口登记的类型包括出生登记、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1954年《宪法》制定,《条例》是一部完备的法律,并体现了“迁徙自由”。计划经济时代,因非农业户口安排工作,“农转非”受到限制,《条例》被搁置;“非转农”因涉及农村资源分配,目前同样受到限制,《条例》也没有被适用,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条例》的制定根据是宪法
关键词 迁徙自由 村集体经济成员
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1954年《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规定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宪法删除了该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公民没有居住和迁徙自由,例如,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生命权,但公民的生命权仍受法律最为严格的保护。居住迁徙权与生命权一样,是公民的“应然”权利,宪法和其他法律即便没有规定,公民仍实际享有该权利。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1954年《宪法》“制定法令”的职权,制定并颁布了《条例》。《条例》是一部完备的法律。例如,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也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两项数据比较事实上可以作为医学统计。《条例》体现了迁徙自由,例如,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应然”权利
《条例》被搁置的原因作者在摘要部分说明了《条例》被搁置的原因,严格控制了“农转非”符合当时的国情。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经济结构及经济规模不可能安排所有人的工作岗位,政策规定城镇户口就业,并安排退休待遇是适宜的。改革开放到一定阶段后,社会已实现了就业自由,单位用工,或者招聘人才的根据是个人的能力,户口已不是单位用人的主要因素。
妨碍迁徙自由地实现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特大城市为了控制城市发展的规模限制迁入,例如,北京、上海等城市;另一方面,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拥有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源,“非转农”受到限制。所谓“非转农”是指城镇户口转为农村户口。就第一方面原因而言,可能有一定的正当性,但第二方面的原因却是政策制定者没有理解《条例》的具体规定。
《条例》目前没有被适用也有法律理论认识上的问题。多数宪法学者错误地认为,1954年《宪法》没有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职权;学者在理论上归纳规范性文件名称时,将“条例”的名称特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许多法律人士认为《条例》并不是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令”的职权包括法律,《户口登记条例》的名称为“条例”,《条例》即为法律。
《条例》与当前的户籍政策1954年《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生产资料所有制也表现了四种形式;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随着社主义改造的深入,1958年农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已进入了合作社阶段,即目前的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的“前身”。《条例》为了贯彻迁徙自由,将户口登记与身份分开,合作社成员的身份登记,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当前户口政策却将户籍与成员身份直接“挂钩”,误导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认识,并引发各种矛盾。例如,外嫁女离婚后,在外嫁地没有取得承包责任地不能迁回;农村大学生迁出户口,以及村民因就业、就学的便利迁出户口不能迁回等,但有特定关系的人在农村购买住宅却能迁入户口,甚至还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丝毫关系的“空挂户”也能享受拆迁安置,如此等等。
户口迁移政策与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户口政策的迁移矛盾深刻影响着农村人的观念。例如,一个自然村村民能力普遍“强”,通过各种途径离开本村,有的迁出户口,有的没有迁出户口,但有一户村民因能力“弱”始终在家务农,以户口论身份便出现如下矛盾:其一,没有迁出户口的村民与该户村民享受本村的土地等资源;其二,假设能力强的村民全部迁出户口,本村资源全部由该户村民“独自”享受。如此操作,农村村民可能形成排斥能力强村民的观念,并“希望”能力强的村民迁出户口。
当前的户口政策与法律规定不符。国家法律早已注意到前述问题,具体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上,具体内容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但遗憾的是各地制定的户口、拆迁政策却无疑法律的规定,仍以户口论身份。试想,农村孩子为了就学迁出户口,本村村民倘若不承认孩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的传统观念也不相符。村民的身份还是交给村民自治解决为宜,并赋予村民救济权利,例如,外嫁女离婚后迁回户口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户口没有联系
结束语目前在办理户口时遇到的主要问题,作者“在《条例》被搁置的原因”第二自然段已作了归纳,户口迁移向“两端”移动受到了户口政策的影响。地方各级政府需要注意的是,《条例》仍是现有有效的法律,各种限制户口迁移的政策可能因违反“上位法”而无效。
国家之所以没有修改或废止《条例》,《条例》是一部“良法”;居住权与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居住权由民事法律等一系统法律保障,例如,侵犯公民的居住权可能构成犯罪;迁徙自由受到妨碍主要是“专家们”忽视了《条例》的法律地位。随着宪法监督机制的加强,公民迁徙自由在不远的将来能够实现。
户籍改革的根据是《户口登记条例》
@法律新视点漫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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