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上的文字,传递着各种与食品有关的信息。但标签上的“文字”使用也应注意规范。
主要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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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文字不能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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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文字大小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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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颜色需防止文字不易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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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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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字体侵权
“强制标识”和“净含量”文字不能太小
这主要指的是食品标签中强制标识内容和净含量的文字高度要求
要求:GB7718-2011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违规案例
宣城MQ食品有限公司手工摩奇(芒果味麻薯)标签“净含量120克”及背面明细字体偏小,不符合7718规定最小字符1.8mm标准。
案例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管信息通告(2020年第1期)
名称与属性文字大小需保持一致
这主要是针对名称表述过程中,为避免误解食品的真实属性,而规定的。
要求:GB7718-2011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面案例
某公司生产大酱汤料理用调味酱、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食品名称中大酱汤、麻婆豆腐、辣豆腐汤料字号比料理用调味酱大,字体颜色不一致。
案例来源:北京市食药监局2018年6月公布典型案例
净含量与重量文字大小需保持一致
要求:GB7718-2011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反面案例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特大颗粒原味腰果及大颗粒型手剥松子标签上“重量250g”和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净含量160g”在其他版面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5.5条“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净含量与重量字体大小不一,生产厂家虚假标示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案例来源:杭临市监罚处〔2021〕66号
文字颜色应确保易于辨认
这主要强调的是文字与背景颜色应有一定的差异性,以保持其辨识度
要求:GB7718-2011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反面案例
当事人推销的“牦牛酸奶粉”,产品包装正面采用长条深蓝底色衬托其名,“牦牛酸奶粉”五字体为白色,显眼,而“固体饮料”四字体为深蓝色,与底色相近,不易辨认,利用蓝色与深蓝色反差小,变相隐去了“固体饮料”几个字,易使消费者误解产品的真实属性,以为购买的是保健食品。
案例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2019年《杭州市整治食品安全显成效 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使用规范汉字
食品标签所使用的汉字,为规范汉字,也就是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要求:GB7718-2011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反面案例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购入净含量590mL的“金蘭油膏”1箱(12瓶),购入价140元/箱,“金蘭油膏”包装上标签标注“内容量:590mL(670公克),原產地:台灣”,包装上标签未标示生产日期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罚款2000元。
案例来源:甬北市监处〔2021〕68号
谨防字体侵权
字体侵权,是食品标签中比较常见的问题。
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反面案例
西安HY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生产的红枣片商品的包装上印有“红枣片”及“馈赠佳品”字样,经与北大方正公司创作完成的方正粗简体系列中包含“红”“枣”“片”三个单字以及方正汉真广标简体系列中包含“馈”“赠”“佳”“品”四个单字对比,两者字形、字体极为相似。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实质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涉案的七个单字,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七个单字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已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例来源:(2019)陕0103民初9179号
来源 | 食品580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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