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做人做事上不仅要懂规则,更要守规则,比如在坐火车、地铁时要遵守规矩地过安检、检票然后排队上车,这些细微小事上无不体现了规则的重要性。所以在为人处世上要遵守规则,要有规则意识,用规则去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也会受到规则的保护。
规则的制定有时不仅是为了约束,更多的时候是对安全的一种保障,如八达岭老虎伤人案:母亲为保护女儿被咬死,女儿因此毁容失去工作。动物园园区的提醒和路边的警告牌并不是无的放矢,在游览的过程中更要遵守园区的规则,防止悲剧的发生。
2016年7月23日,32岁赵青与丈夫刘某驾车载着2岁的儿子和57岁的母亲周某来到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参观游览。这家动物园是在北京依山而建的一所大型的自然生态公园,各项设备和制度都比较健全,在园区内也分为了猛兽区和温顺动物区,以及封闭区与开放区,可以自由选择参观,但无论选择游览那片区域都要遵守园区的规则。
当天,赵青与丈夫刘某轮流开车在动物园进行游览,下午,他们一家人便驾车来到了动物园的猛兽开放区,准备体验更近距离的接触和观察,当然前提是要隔着一层车窗玻璃。在那里,园区有专门设置的自驾游路线,且在道路上每隔一段距离还配备有救援车随时待命,在路线上也设置有很多警示牌以及监控,尽最大努力去保障游客游览时的安全。
在他们一行人驶入园区的猛兽开放区的检票口处购买门票时,工作人员便叮嘱他们在游览时注意安全,在游览的过程中严禁下车、开窗以及投喂动物等危险举动,还将一份告知单交到了他们的手上,内容正是工作人员刚刚在口头上对他们进行的告知,而赵青等人是自驾游进入猛兽开放区的游览路线,在放行之前,园区的工作人员还与他们签署了一份责任协议书,在协议书上同样注明了在自驾游游览期间不允许下车等危险行为。
这些流程看似繁琐,实际上却是园区对游客的一次又一次地提醒,在游览的过程中,赵青一行人在道路两旁随时可以看到园区张贴或悬挂着的关于“珍爱生命,严禁下车”等内容的提示牌和警告牌,以及一辆辆停靠在路边的救援车辆。看到这些措施,赵青在内心中也对这次的游览感到了放心和安全,但却忽略了在这些安全之前是需要对规则进行遵守的。
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沿途他们一家人看到了在草地上休憩的老虎、狮子等猛兽,若没有动物园,这种近距离的观看和体验是常年生活在城市中的他们难以接触到的,在游览的过程中感受着这种近距离观看的新鲜感,尤其是车内仅有2岁的儿子,在路途中显得更加兴奋和好奇,车内的氛围其乐融融的,对这次的游览感到了满意。
而在行驶过程中,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赵青有些晕车,就嫌弃丈夫的车技太差,夫妻之间互相调侃和打趣中,她便决定要和丈夫互换座位,后半段的路程由她来驾驶,刘某也没拒绝,而且在不远处便有一辆救援车停靠,而这让他们在换驾驶时有了一些底气。
随后,两人将车停靠在路上后,赵青从副驾驶位置上离开,打开车门后下车从前方绕至主驾驶的位置上。她的行为在放养的老虎眼中便如同是对危险毫不知情的猎物,而在当时,恰巧有一只老虎注意到了她下车的举动,天生的捕猎本能让它充满了野性。
于是,八达岭老虎伤人案便发生了,母亲为保护女儿被咬死,女儿因此毁容失去工作。事发时,赵青在下车后,后方的两辆自驾车也跟着被迫停车并进行鸣笛,一旁的救援车辆也对他们进行了鸣笛警示,让她赶紧上车。
虽然众人的反应并不慢,而她下车停留的时间也不长,但是悲剧依旧在这短暂的时间内发生了,在她下车后不久,一只东北虎便将其咬住并向一旁拖拽。悲剧发生后,车上的刘某和周某迅速下车,一旁的救援车辆看到后工作人员便出声让他们回到车上去,并让他们将车停靠路旁让后方的救援车辆可以赶到现场进行施救。
在听到劝告后,刘某想到车上还有两岁的孩子便返回了车辆上,而周某救女心切,在下车后赶到那只东北虎身旁进行拍打,而这时另一只东北虎将其咬住。刘某在将车驶离现场后,前方救援车辆在得到消息后也赶到了现场,对路段附近的东北虎进行驱赶,前后时差在30秒左右。
在刘某驾车离去后,又有救援车辆赶到,进行救援的同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引导其他自驾游车辆离开事发。当园区老虎被驱赶回虎舍后,救援人员下车将受伤的二人送至医院进行抢救,在抢救的过程中,57岁的周某不治身亡,赵青虽然被救了下来,但伤势很重,不仅面部因被老虎撕咬导致容貌被毁,损伤程度更是达到了九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警方对此事进行调查后认定这是一场因不遵守园区规则导致的意外事件,不属于事故。但家属依旧认为园区在事发时所开展的救援不及时,不到位,因此将园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周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赵青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共计154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涉事动物园在事发时安装有各类警告牌三百余块,东北虎园各类警告牌19处,且园区安装的监控均运转正常。在进入园区之前,工作人员对赵青一家人口头上进行过警告,告知书以及协议书上均提到了在游览的过程中下车的要求。在赵青私自下车时,救援车辆及后方车辆均鸣笛以示警告。事发时在两分钟内共有四辆救援车开展救援活动,园区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的义务。
事发后,园区工作人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开展救援,工作人员也是血肉之躯,园区救援规则下同样不允许员工私自下车,工作人员开展的救援行为符合要求,且响应及时,在进行救援的过程中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为争取时间用园区车辆将伤者送去医院,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且意外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赵青违反园区警告,为更换车内驾驶人员私自下车,是其本人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而周某救女心切,在看到赵青被咬后未采取正确的救助措施,使得自身陷入危险之中,同样也违反了园区严禁下车的警告。
最终,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赵青家属的诉讼请求,园区在此事上不存在过错,也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世上没有后悔药,做事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莫因一时的侥幸心理让自己和家人陷入危险之中。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母亲为保护女儿被咬死,女儿因此毁容失去工作》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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