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秦小辉
16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东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发布实施《东莞市家庭农场认定及奖励办法》(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取消了“本市户籍”限制,放宽了认定对象范围和类型,认定对象从原来本市户籍农民放宽到农村社区居民。其中,凡经认定的“东莞市家庭农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定为“东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则追加5万元奖励,意味着最高可奖励10万元。新办法还提出要优先培育发展荔枝类家庭农场,加快推进全市荔枝高质量发展。
优先培育发展荔枝类家庭农场
新办法是在2016年版《东莞市家庭农场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来。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办法提出,对获得“东莞市家庭农场”和“东莞市示范家庭农场”,由市财政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先认后补的方式予以一次性奖励。相比原办法,新办法对家庭农场奖励的类型进行了突出强调,即重点优先培育发展荔枝类家庭农场,加快推进全市荔枝高质量发展。
认定对象放宽到农村社区居民
那么,哪些家庭农场可以申报奖励资金呢?新办法取消了“本市户籍”限制,进一步放宽了认定对象范围和类型,认定对象从原来本市户籍农民放宽到农村社区居民,使更多非本地户籍的农业劳动者参与认定家庭农场。新办法称,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农民(农村社区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或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
另外,新办法新增了设施农业类家庭农场的认定以及相关条件,降低了水产养殖业类家庭农场的认定面积要求。新办法称,家庭农场以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为主,且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其中,从事种植业或种养结合的,原则上经营面积30亩或以上、土地租期5年或以上;从事纯水产养殖的,原则上经营面积30亩或以上、土地租期5年或以上、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原则上经营面积10亩或以上。
此外,申报的家庭农场的土地权属及承包合同还应合法有效,其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等等。
经认定最高可领10万元奖励
根据新办法,凡经认定的“东莞市家庭农场”,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定为“东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由市财政追加5万元奖励。这也就意味着最高奖励10万元。每年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东莞市家庭农场”和“东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评定结果,负责将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待预算批准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根据程序,申请人须先向镇街农林水务局提出申请,填报资料经审核后,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核准,符合条件的经公示七天,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定“东莞市家庭农场”。而示范家庭农场则是在已认定为东莞市家庭农场基础上,按照“择优选强、统筹兼顾、产业均衡”原则进行评定,并颁发牌匾,评定程序是先由镇街农林水务局初评,后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考评,得分达到80分或以上的,经公示七天没有异议即给予认定。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田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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