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受让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且代替采购商付款如果采购商无法付款,保理商则付款给供应商,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商业保理业务模式分析?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商业保理业务模式分析(什么是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业务模式分析

商业保理的定义:

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受让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且代替采购商付款。如果采购商无法付款,保理商则付款给供应商。

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指不论是否出于融资目的,供应商为实现应收账款分户管理、账款催收、防范坏账中的一项或多项功能,将已经或即将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合同。

商业保理业务模式:

1. 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模式:赊销实际上是向买方贷款,买方不付款就会形成坏账。因此,卖方签署赊销合同其实就是也是在签署一份信贷合同,在签署合同前,企应该向银行一样了解买方的经营状况,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级,确定是否赊销,赊销的期限和额度。如果没有做这些工作,就像银行没有调查直接放款一样,出现坏账的概率很高。但是,通常卖方缺乏判断信用风险的专业能力。作为专业商业信用管理的保理公司可以为卖方提供相应服务,帮助客户调查买方的资信状况,选择赊销客户,设定赊销额度和赊销条件,事前控制坏账风险,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调整赊销额度和条件,对于经营状况恶化的客户,应及时降低赊销额度或停止赊销。这样,控制了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也为企业和保理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奠定基础。

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模式要求保理公司具有企业资信调查和商业信用风险评估能力。

2.应收账款管理业务模式:国内保理机构鲜有管理客户销售分户账的,通常只是登记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并监控回款账户。由于缺乏对客户销售情况的整体了解,应收账款额度控制、应收账款核准、期限确定等工作比较困难。保理机构之所以不管理销售分户账,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客户认为自己有足够的财务人员,能够处理应收账款账务,没有销售分户账管理的需求,同时害怕暴震商信息。保理机构认为管理销售分户账工作繁琐,无利可图。

销售分户账管理是保理机构的重要要素,是保理机构获得应收账款信息的必要手段,通过管理销售分户账,可以详细了解应收账款信息,统计分析应收账款回款的准确率、逾期率和坏账率等,充分了解应收账款质量,选择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确定保理融资额度和期限,保理机构管理多家客户的销售分户账,实现规模化和专业化,收取管理费也能带来相当可观的收益。客户自己管理销售分户账,聘请会计人员需要支付工资,寄送账单、查询、核对、催收等,保理机构收取的费用相对于客户自己管理销售分户账的费用,会节约不少。

销售分户账管理技术要求不高,是个劳动密集型工作,需要较多的账户管理人员,需要建设销售分户账管理系统,提供工作效率,降低操作风险。

3.反向保理业务模式:世界银行的Leora Klapper在《反向保理在中小企供应链融资中的作用》(The Role of“Reverse Factoring”in Supplier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详细阐述了反向保理的机制。同普通保理不同,反向保理模式中,保理公司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同核心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对其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反向保理重点审核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记录。核心企业通常为大型企业,信息透明度高,反向保理可以规避卖方欺诈风险,降低了获得历史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难度和成本。保理公司通过同核心企业合作,可以同核心企业的多家供应商开展保理业务,降低营销成本。

反向保理需要保理公司同核心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重点在于对核心企业的营销能力。营销核心企业,得到核心企业的信任,需要素质较高的业务人员,针对每家核心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方案。

4.双保理业务模式: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 GRIF)详细介绍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称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

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 GRIF,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GRIF规定了6种反转让的情形。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

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同时,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因为,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进口商信用担保人的双重身份,若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的利益与出口商一致,它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决要求进口商付款,避免或减少损失:若在诉讼前已经获知进口商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进口商的一边希望自己或出口商败诉,达到解除赔付责任的目的。进口商的偿付能力是进口保理商行为取向的关键。因此,保理公司审核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

借鉴国际双保理业务,国内保理也可以采用双保理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买方银行和保理公司相当于进口保理商,卖方保理公司相当于出口保理商。我国幅员辽阔,买卖双方可能相距几千公里,保理公司难以了解异地采购企业的资信和偿付能力,借助买方当地银行和保理公司承担进口保理商的职责,能有效控制风险,提高保理务效率。国内双保理业务是业务创新,国内没有相应的业务通用规则,需要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协商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要得到保理公司和银行的广泛认可,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和营销工作。

5.信用保险业务模式:银行已同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出融资产品。如中国银行推出的融信达业务,对卖方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或经中国银行认可的其它信用保险机构投保信用保险的业务,凭相关单据、投保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中国银行为卖方提供的资金融通,保理公司也可以同保险公司合作,中保险公司提供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保理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为了促进信用销售,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下文,对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提供政府50%的补贴,鼓励商贸企业投信用保险,获得信用保险融资。国内信用保险的实际费率在1%左右。但是,对于已投信用保险的应收账款,并不能保证保理公司万无一失。

首先,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责任免除,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条件下,即使付款人破产或延期支付,保险公司也不赔付,通常的情况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违反贸易合同义务的行为或违法行为;被保险人依法或依照约定可以终止履行贸易合同时,仍继续履行贸易合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买方所在地区发生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武装冲突,叛乱、暴动.民众骚乱、飓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和海啸;非买方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等。其次,信用保险遮盖的是买方破产和恶意拖欠风险,卖方自身的履约风险则需要保理商来承担,如买卖双方恶意出通修改回款账户,将回款转至非监管账户,保理公司不能收回融资款。

2012年7月20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国内、出口融信达业务项下授信余额合计35.15亿元,已过宽限期余额21957万元,占比6.25%,已进入宽限期的余额12477万元,占比3.55%。融信达产品在中行上海分行到期未能正常归还的比例已接近10%。原因在于业务人员由于业绩压力,未严格做到资金回流封闭管理,多数客户回款资金仍通过基本户或一般户再划至保证金账户,企业资金链紧张,就很容易另行操作回流途径,挪用和中行约定的回款。

第三,保险公司赔付通常在应收账款到期几个月后,即使赔付到位,也存在流动性风险。因此,保理公司还应注重筛选客户,加强对客户的管理,避免客户自身违约造成损失,同时加强流动性管理,避免。赔付延迟导致的流动性风险。除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信用保险在保险公司业务占比较低,特别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尽管政府积极支持,信用保险业务发展并不普遍,仅仅依靠保险公司推荐客户办理保理业务,业务规模有限。开展信用保险业务模式的保理公司应积极营销客户投信用保险。

6.应收账款过程监控业务模式:在电子商务中,为了避免买卖双方的不诚信行为,出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买方购买商品,款项由第一方控制,待卖方确认收到货物后,第一方将款项支付给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期限短,风险低。

如卖方有融资需求,保理公司只要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做好过程控制,融资信用风险低。阿里小贷公司向淘宝商家提供订单贷款,贷款基于卖家店铺已发货、买家未确认的交易订单金额,买方确认后自动还款。有保理公司对航空公司应收机票款进行融资。旅客购买机票后,机票代理人将票款经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支付给航空公司,时间需要15天左右。在这期间,航空公司需要资金,保理公司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确认应收机票款后,发放保理融资款,待收到机票款后收回融资。应收账款过程监控业务模式需要得到第三方公司的密切配合,没有第三方公司提供应收账款信息、款项划付至指定账户等,业务无法开展。第三方公司合作是这种业务模式的关键。应收账款过程监控业务模式通常单笔金额小、期限短,保理业务笔数多,需要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取代人工操作。

7.应收账款催收业务模式:应收账款催收是保理业务的基本要素。但是,多数保理公司并没有将催收作为业务内容。首先,国内保理公司的保理务基本上都是有追索权保理,如果应收账款到期付款人不能偿付。

保理商首先向融资企业追偿,而不是向付款人催收。其次,催收应收账款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和催收技巧,国内保理公司偏重于保理融资,缺乏催收人才。企业确实需要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目前一些律师事务所和讨债公司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律师事务所主要通过司法手段追讨应收账款,一些讨债公司采取的手段五花八门,保理公司在保理务中已进行了赊销信用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了解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保理公司通常有专业的法律人员,具备应收账款催收的条件。即使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也应催收应收账款服务,一方面通过催收,降低应收账款坏账率,降低风险,另一方面满足客户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管理服务要求,收取相关费用,提高盈利能力。

8.坏账担保业务模式:国内保理商不原意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很少开展无追索权保理务,客户有坏账担保的重求,向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险。既然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坏账保险,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保理公司为什么不能提供坏账担保呢?保理公司至少对于债务人资信良好的应收账款可以提供坏账担保服务,进一步说,由于保理业务主要依赖买方偿付,即使不提供坏账担保,如果付款人不能偿付,向卖方追偿收回融资款的可能性较小。

有追索权保理可能只是在法律意义的享有向卖方追偿的权利,是一剂聊胜于无的安慰药,对于风险的降低没有实质意义。既然要承担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还不如开展无追索权保理,通过收取费率覆盖风险。无追索权保理使卖方避免了坏账风险,卖方愿意为此付出代价,只是将信用保险保费支付给保理商而已,还可以就坏账担保和融资需求一并同保理公司合作,避免同保险公司和保理公司分别协商,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保理公司应该选择付款人资信良好的应收账款开展无追索权保理。

愿意承担坏账担保的保理公司可以作为买方保理商同卖方保理合作开展双保理业务,扩大业务范围,加强同买方企业的合作。承拍坏账风险对保理公司的坏账风险管理能力捍出更高要求,开展无追卖保理和买方保理的保理公司应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承担能力,确保把风险控制在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之内。

9.行业专业业务模式:英国早期保理商专业性强,如手纺织保理商、玉米保理商和啤酒花保理商,美国保理商也主要集中在服装纺织行。专业保理商专注于某个行开展保理务,对某行开展深度研究,了解行业政策和整个行经营状况,能够较为准确判断行业发展趋势,熟悉行/内企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经营过程,了解行业主要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熟悉原材料和产品的品质,价格等要素,能判断企业的付款能力。专注于某行业的保理公司,可以利用行业的专业优势,提供更为专业化的服务。

如有保理公司专门对医疗设备行业开展保理服务,保理公司了解各类医疗设备的厂家、品牌、性能,价格,经销商的销售能力,各医院的支付记录和支付能力,能准确的营销目标客户,控制业务风险。专业化的保理公司通常需要专业背景。如IBM,通用电气在中国成立了保理公司,为其客户及其各级代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煤炭贸易企业成立保理公司为煤炭经销企业提供保理服务。

10.银行代理模式:保理公司同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同银行开展合作,除了前面介绍的同银行开展双保理之外,还可以为银行提供做银行想做不愿做的服务,成为银行的外包服务商。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需要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等来控制风险,但是银行没有足够的人力来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银行业也不愿于这种费力费时的工作。保理公司根据银行的需求,接受银行委托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为其提供相应服务,让银行专注做其信贷业务,通过分工合作加强业务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实现保理公司和银行双赢。

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人力成本高,人员有限,不愿花费精力开展前期调查,希望直接和目标客户开展业务,同时银行受经营区域,不能对异地企业办理务。保理公司根据银行需求,作为银行的一种营销渠道为银行提供服务。了解银行保理业务的条件,根据银行条件筛选客户并进行相关调查后,向银行推荐业务,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或受让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办理再保理。通过保理公司的筛选推荐,银行扩展了营销渠道,并提高了业务的通过率,降低业务营销成本,并可通过保理公司跨越经营区域的限制。保理公司收取中介费用或差价,也突破资金来源的瓶颈。

商业保理的优缺点:

优点:

1、规避应收账款带来的风险。保理商(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理公司)在核准的买方信用额度内,对没有任何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可以为企业提供最高达100%的买家信用风险担保,有助于企业拓展销售业务;企业可借助银行的网络和技术优势,有效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通过银行人才、网络和系统优势,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比公司职员更及时有效地完成应收账款的变现工作,清除了坏账隐患,减少了信用调查及应收账款的开支;在无追索权的买断式保理方式下,企业可以在短期内大大降低应收账款的余额水平,节约了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坏账成本和管理成本。

2、减轻企业资金缺乏的压力。针对被接受保理的应收账款,银行和保理商可以按预先约定的比率(通常为发票金额的80%)提供即时的融资。通过应收账款融资,可以迅速筹措到短期资金,以弥补临时性短缺,且这种融资无需增加企业负债,而且如果企业使用得当,可以循环使用银行对企业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尤其是对于那些客户实力较强,有良好信誉,而收款期限较长的企业作用尤为明显。其成本也要明显低于短期银行贷款的利息成本。

缺点:

1、需要支付一定费用。保理业务要求支付的费用主要有:服务费、贴现利息费、单据处理费等。另外,商业银行或保理商通常都要对企业提出一些额外的要求,如企业应对客户拖欠应收账款负责,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损失等。

2、应收账款融资的财务成本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作为一种企业短期融资方式,其资金成本按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而有所不同。无追索权保理的资金成本包括支付给保理机构的代理费(这是对其由于应收账款风险的转嫁而进行的补偿)和留置金两部分。资金成本K1 =支付的代理费/(应收账款面值-支付的代理费-留置金)有追索权保理实质上是一种抵押贷款,其资金成本包括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变现费用、坏账损失以及融资贴现利息。

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指应收账款若变现并将其投入其他项目而给企业所带来的收益;应收账款变现的费用指企业为了应收账款能够收回所支付的各种收账费用,包括服务费、单据处理费、诉讼费等。坏账损失,指应收账款因收不回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资金成本K2 =(机会成本 应收账款变现费用 坏账损失 利息)/应收账款面值从K1、K2对比中可以看出,K1较低。特别是在融资量很大的情况下,企业要从资本市场上拆借到所需的资金,就必须支付比少量融资高的利率,此种情形之下,无追索权保理的优势更加明显。

保理业务在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的作用:

1.获取融资: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可以通过向银行贷款来保证日常的营运,但是对于那些底子薄,规模、业务都小的公司来说,向银行贷款将会受到很大限制,通过保理业务进行融资可能是企业最为明智的选择。保理商通过管理企业应收账款,预先付给企业的资金来支持企业的发展。

2. 降低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账款的回收应由企业的销售人员承担,但销售人员又要利用赊销扩大销售,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产品的销售。应收账款若由专门的保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完善的业务运作机制来进行,保理商会详细地对企业的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一套有效的收款政策,保证应收账款及时收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坏账发生的可能性,有效的控制坏账风险。

3. 降低应收账款持有成本:是指企业持有一定应收账款所付出的代价,大致可以分为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应收账款管理成木和坏账成本。随着应收长,不确定因素的增多,持有成本就越高。

4. 完善销售渠道:推行保理业务是市场分工思想的运用,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企业可以把应收账款让与专门的保理商进行管理,但是企业并没有完全脱离销售商,而是利用保理商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信息,建立企业的客户体系,完善企业的销售渠道,提高企业的销售能力。

商业保理行业中目前存在的风险因素:

1. 应收账款产生基础的真实性问题所引发的商业保理公司风险:

应收账款产生基础的真实性是保理业务发展的基础。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一三条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2.买、卖双方信用风险:

商业保理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基于贸易自偿性的下游付款企业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的应收账款。倘若下游付款企业经营失败、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额付款时,商业保理公司将面临亏损风险。

3.下游付款企业履约风险:

下游付款企业在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时候若出现履约风险,买卖双方将很可能发生贸易协议。商业保理公司继而会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资金安全就会受到影响。

4. 暗保理的重复转让风险和欺诈风险:

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较晚,可以从事保理业务的主体原来仅限于银行,近年来才陆续有公司的加入,但许多公司或个人对此并不了解,有时由于着急解决融资问题,贸然签署相关的协议,将应收账款凭证交付无相关资质的公司,结果发生人去楼空的现象,使得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这样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会存在重复转让风险和欺诈性风险。

商业保理的注册条件:

一、外资商业保理注册的条件(已停批):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3.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4.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5.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每半年将财务报表、合规说明、业务开展情况等报市经贸信息委,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内资商业保理注册条件(已停批):

1.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认缴)且来源真实合法;

3.不得混业经营。;

4.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保理收购条件:

外资商业保理收购条件:(目前各地政策情况都不一样。拿深圳的外商合资融资租赁来说。)

1. 至少两名本科学历以上人员;

2. 满三年的金融从业经验;

3. 上一份工作的在职证明或离职证明;

4. 股东占股比例,外资公司占股不得高千75%,外资占股不得低于25%(后期对于收购方的要求会更加严格)。

内资商业保理收购条件:

由于现在监管趋严,商业保理股权是不让变更的,现在收购内资商业保理都是以子母公司打包转让的模式来实现变更,所以只需要提供人员构架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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