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店铺“金运旗舰店”

傍“华为”大牌售卖耳机

一审被认定侵害华为商标权

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并被判赔100万元

金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坚称自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且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高

提出上诉

4月26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

”第29639167A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耳机等。“华为”耳机有多次受司法保护记录并享有较高知名度。

原告华为公司诉称,经消费者投诉,华为公司发现被告金运公司在天猫开设的“金运旗舰店”售卖实际品牌并非华为、也不是专属适配华为手机的耳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第7892618号“华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在产品页面中使用“官方正品 华为专用”“官方原配”等字样,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产品为华为或与华为相关联,属于对产品品质和来源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要求被告金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相关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华为配件售假团伙(傍华为大牌卖耳机)(1)

华为配件售假团伙(傍华为大牌卖耳机)(2)

被控侵权店铺页面截图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运公司未经华为公司许可在销售相同商品的页面信息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金运公司同时使用“官方正品 华为专用”等信息的行为,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综上,金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华为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金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华为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期间、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金运公司的赔偿额为1000000元(含合理费用)。

金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一审判赔金额过高,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关于停止涉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决,并改判赔偿金额为125778.46元及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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