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分析】

已离职的工资计算方式(闲来说人力资源)(1)

许多企业在计算员工非满勤月(月中入职or月中离职)的工资时,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者较多:

计算方式一: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或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月标准工资

计算方式二: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方式三: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

当然,本计算方式中应出勤天数及实际出勤天数中已经包含了当月或者出勤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在此处忽略不去详细讨论了。

【困惑点】

那么这几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具体会遇到什么问题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按照计算方式一,由于每月的应出勤天数不一样,同样缺勤一天,造成不同月份的工资会有所不同。

如:2011年2月,应出勤天数(含法定节假日)仅为20天;2011年8月,应出勤天数则为23天。

如果员工甲、乙工资均为10K,分别在2月与8月离职,且均在离职当月缺勤一天。则双方的离职当月工资结算分别为

(甲)10000-10000/20×1=9500

(乙)10000-10000/23×1=9565.2

采用计算方式一一般不大为很多企业的薪资负责人所接受,以来,此种计算方式中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支撑,二来会造成不同月份之间的差异,作为薪资负责人也很难向员工进行解释。

按照计算方式二,如果当月的缺勤天数超过21.75天,则员工工资为负数

如:员工丙工资为10K,2011年8月1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当月的工资结算为10000-10000/21.75×(23-1)=(—114.9)

这显然也不合理。

按照计算方式三,上述丙员工员工情况如果此种方式的话,当月工资结算应为1/21.75×10000=459.8元,此种方式尚合理。

但是采用当月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计算公式时,如果员工实际出勤时间超过21.75,但仍有缺勤的话,其当月工资反而会高于标准工资。

如:员工丁工资为10K,2011年8月30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

当月工资结算为22/21.75×10000=10114.9,我们发现8/31员工缺勤,但反而当月工资高于标准工资,这种方式显然也不合理。

【分析建议】

这个问题,可能也是经常困扰我们薪资负责人的一个问题。老姚建议如下:

1、员工非满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少于11天,则可以采用计算方式三: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

2、员工非满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多于11天,则可以采用计算方式二: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3、以上计算方式,《员工手册》或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已离职的工资计算方式(闲来说人力资源)(2)

当然,以11天作为拐点,主要是考虑11天为劳社部发[2008]3号文中规定之计薪日21.75的一半值,当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约定。

【法律背景】

已离职的工资计算方式(闲来说人力资源)(3)

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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