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特别程序都有哪些(法律问答民事特别程序你了解吗)(1)

法律上特别程序都有哪些(法律问答民事特别程序你了解吗)(2)

民事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使用的特殊程序,此程序与民事简易程序和民事普通程序所对应。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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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瘫痪在床,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母亲与几个兄弟姐妹对于谁做父亲的监护人有争议,经过咨询得知指定监护人之前需要进行行为能力的认定工作。请问谁能作为申请人提出认定行为能力,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上特别程序都有哪些(法律问答民事特别程序你了解吗)(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这里的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离开户籍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因此,母亲和几个兄弟姐妹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启动认定行为能力的程序,具体的申请需要向父亲的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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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母亲病情加重,需要取出母亲的存款用于治病,到银行询问得知需要法院对于母亲的行为能力进行确认并指定监护人,想问这类案件是否需要交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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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认定公民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案件属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此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但如果在认定公民行为能力时需要进行鉴定工作来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申请人是需要交纳鉴定费用的,但鉴定费用是交给鉴定机构,而不是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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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法院提出认定我的哥哥为无行为能力人,此案是否必须进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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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由此可见,鉴定并不是必须的程序,如果根据现有的医院诊断、病例材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能够认定的,也可以不进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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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父亲都是独生子女,我的母亲、爷爷、奶奶均已去世。我现在申请宣告我父亲为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父亲并无无其他亲属,此种情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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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因此,在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情况下,法院会与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联系,由上述单位派人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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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因病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现在我的病情已经痊愈,身体恢复健康。对于之前已经被宣告的行为能力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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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因此,在你身体恢复健康后,可以到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原来关于行为能力认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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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堂妹几年前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她的父母在她小时候就已经离婚,她跟随她父亲生活,她母亲再婚后就没有来往。之前是堂妹的父亲即我的叔叔作为她的监护人,去年叔叔去世后,就由我来照顾堂妹。爷爷、奶奶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太好,我能做我堂妹的监护人,替她处理日常的各项事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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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顺序是法定顺序,只有前顺序的人员存在不宜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才会由后一顺序的人员担任。

鉴于你家的情况,你表妹现在的其他亲属都不适宜做监护人,你做监护人比较适宜,可以做你堂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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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早年间因为感情问题受到极大刺激,精神上有些问题,居委会很了解我家的情况。对于弟弟的监护问题我家人并无争议,能否由居委会指定我为弟弟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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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均有权指定监护人。因此,居委会是可以指定你弟弟的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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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人对于父亲的监护人问题有不同的意见,我弟弟和母亲都想做监护人,想问下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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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据此,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会考虑平时照顾被监护人较多及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被监护人本人对于监护问题能够发表意见的,也会尊重被监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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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做我母亲的监护人,但又怕不能做好监护人的工作,想问下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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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1.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知,监护是一项责任、义务远大于权利的事情,监护人需要谨慎行使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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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前指定了我哥哥做我父亲的监护人,现在我认为我哥哥并没有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想要申请撤销或者变更监护人,应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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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因此,如果你认为你哥哥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撤销监护人条件成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监护人。


供稿:民一庭 陆宋宁

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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