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化名)为某大型商场的物业部副经理。2017年9月,其向自己部门直接管理的40余家商户发放其儿子生日宴的请帖。部分商户接到请柬后认为自己与其并无其他深交,如此大规模的派发请帖的行为涉嫌变相收受贿赂,于是联名向公司写信举报。
公司在收到举报信后,立即开展了调查工作。王峰也意识到了自己发放请帖的行为存在不妥,取消了宴请。三天后,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投票通过解除王峰劳动关系、扣除年度绩效奖金等处罚措施。当日公司就向工会联合会发出通知,告知与王峰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同时向王峰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认为其行为涉嫌变相索贿,虽然被及时制止,但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天,工会联合会复函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王峰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商业管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2万余元。仲裁委终结仲裁活动后,王峰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锡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管理公司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员工手册,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王峰作为与会人员也投了同意票,故该员工手册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而在新修订的员工手册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6条写明:“因自我行为不端导致公众媒体批评,给公司的声誉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判决驳回王峰的诉讼请求。王峰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无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由劳动者单方或者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王峰单位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并通过了员工手册,那么员工手册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们就应当严格遵守。王峰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定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只得为自己的无知行为买单。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戒,不要随意的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上信息由万邦法务小编整理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