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6日凌晨,家住河北唐山的老赫与妻子已经进入了梦乡,突然被响起的电话铃声惊醒。电话是沈阳理工大学的老师打来的,称他的儿子小赫在学校跟同学打架,让他去学校一趟。接到电话,老赫的心里便有一种不好的预感,如果只是一般的打架怎么会大半夜通知父母?催他们赶紧去学校?怀着忐忑的心情,老赫摇醒妻子,告知校方打电话一事。
随后两口子觉也没睡,匆匆忙忙起来收拾,买了票就赶往沈阳。他们是在当天中午到的,因为疫情关系,被安排在学校附近宾馆。见不到儿子,老赫夫妇的心是极度不安,不断向学校的老师打听情况。人都已经到沈阳了,再隐瞒也没用了,学校工作人员说出了实情:小赫其实不是跟同学打架,而是被同学捅死了,凶手小王已经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下午,老赫夫妇终于见到了已经遇害的儿子,虽然血迹已经不那么明显。但身上的伤痕清晰可见,数也数不清,他们看了法医的尸检报告才知道,小赫被捅了足足一百多刀。才返校不过十一天,老赫拿着儿子的死亡证明书,就像是做梦一样。难以接受:“每次想起儿子的惨状,内心就跟针扎一样疼。”小赫是家里的独生子,事发之前,给人的印象一直是聪明帅气。
学习成绩一直不错,当时正在复习备考研究生,如果不是这次意外就会大学本科毕业或考上研究生。再出国留学,回国后找工作、结婚、生子......然而这一切都不会再有了。小赫跟父母见的最后一面是9月5日,他在家里吃了早饭,便拖着行李箱去学校报到开学。因为小赫已经在这所学校读了四年,他们也就没有过多的嘱托,谁知这竟然成了最后一面。
一百多刀,究竟是什么样的仇什么样的恨,要刺一百多刀来泄愤?捅死小赫的凶手,老赫夫妻也认识,是小赫的同学、室友小王。平常跟小赫关系还算可以,那么既然是这样,小王怎么会痛下杀手呢?根据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小王在生活中性格比较孤僻,跟别的孩子聊不到一处去。因而四年的大学生活下来,他跟同宿舍的四个人,包括小赫在内。
或多或少都发生过矛盾,这导致五人同住了四年,交情也只能勉强说是可以。2021年9月13日晚,小王跟小张吵了一架,情绪激动的他当时就发了狠。还放话说:“要杀了你。”第二天上午,小张感觉害怕,便跟小赫等四人找上学院辅导员。要求将小王调离该寝室,可能是临近毕业,没必要多此一举。也可能是学校有规定,辅导员没有立即答应。
不过了解情况之后,辅导员给小王的母亲打了电话,建议让小王走读或者是休学。并让她尽快来学校处理这件事,很快,小王从母亲那儿知道了小张四人打报告的事。他没有反思自己的行为,也没有反思那句话给同学带来的恐惧,反倒是把所有的错都怪在了同学身上。觉得他们四个人是在霸凌自己,践踏自己的尊严,这触及到了他的底线。
于是,对四名室友产生怨恨的小王,决定把他们四个人都杀了泄愤。2021年9月15日17时许,他从校园内的超市购买了三把水果刀,藏匿在自己的双肩包里。因为小张等三名室友始终待在宿舍里,他担心闹起来,自己一个人打不过三个人。便将目标盯向尚未回寝室的小赫,下楼在小赫的回宿舍的必经之路上等待,从19时至22时一等就是三个多小时。
终于在22时38分,他等到了准备回宿舍的小赫,迅速扑上去用水果刀不断捅刺。小王将四年来的不满,将对其余三人的怨恨,尽数发泄在了小赫身上。作为外人,我们无法知道为什么仅仅是因为同学之间的一些矛盾,就能下这样的毒手。悲剧已经酿成,等待小王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案后,小王让他人报警,并留在原地没有逃跑。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至少不会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写明: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是在这起案件中,小王仅仅是因为同学间的矛盾,就打算将四名同学全部杀害。捅死小赫时,更是疯狂扎刺一百多刀,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作案手段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决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2613.5元。
当然,小王可以提起上诉,这是他的基本权利。不过就整个案件的情况来看,即使提起上诉,其诉求也未必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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