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市场》网讯 转载:硒都发布 编选人:余水行 王明)

2022年8月以来

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处罚

-典型案例-

近日,连续高温高热天气,

森林防火形势极其严峻。

恩施市人民政府已于8月17日

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为严格野外火源管控,严防各类森林火灾,

现通报5起违规野外用火处罚案例。

周某某,女,56岁,恩施市人。2022年8月22日,当事人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白杨坪镇麂子渡村刘困淌组(小地名廖家槽)自家田中烧杂草和枯枝落叶。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擅自野外用火行为。镇林业管理站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姚某某,男,64岁,恩施市人。2022年8月22日,当事人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白杨坪镇麂子渡村张庙组(小地名菜园子)自家田中烧花生杆。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擅自野外用火行为。镇林业管理站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覃某某,女,51岁,恩施市人。2022年8月26日晚,当事人以清理屋边枯枝落叶为由,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白杨坪镇鲁竹坝村白果园组(小地名岩阴淌)用打火机点燃自己清理的枯枝落叶,不慎引发山火,过火面积32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擅自野外用火行为。镇林业管理站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补种树木60株。

李某某,男,55岁,恩施市人。2022年8月29日晚,当事人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三岔镇三元坝村石院墙组(小地名江家坡)屋门口的自家责任田内用火烧杂草,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擅自野外用火行为。镇林业管理站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李某某,女,55岁,恩施市人。2022年9月5日晚,当事人在七里坪街道办事处阳鹊坝村螺丝井组张家湾黄某某屋前田里随意露天焚烧秸秆,其行为违法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七里坪综合执法中心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相关处罚条款解读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相关处罚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相关处罚条款解读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九)略

森林防火禁火通告发布(5起违规野外用火处罚案例通报)(1)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对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1.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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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禁火通告发布(5起违规野外用火处罚案例通报)(2)

放火罪和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刑责处罚?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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