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金道人是做风险合规工作的,了解一点点法律,因此近几天接到了初中女同桌(王女士)的电话。王女士向我咨询婚姻的事情,也向我诉说了关于她的不幸婚姻,陆续续的跟我诉说了1个多小时,讲了生活中的各种细节,我听完后果断劝其离婚,与大家常说的“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俗话反其道而行之。

我女同学的婚姻具体情况和问题如下:

1.女方基本情况

王女士和老公李生育有一个3岁多的女娃。王女士正直风韵年华进入半老徐娘的阶段,30多岁,肤白貌美,目前无业,随老父母日常生活在湘南衡州府,有房有车,不愁吃喝。

2.男方基本情况

李生已过不惑之年,40来岁,也是湘南衡州府人士,老父母在衡州府乡下居住。王生在祖国东南的著名风景圣地,有雷峰塔和发生千年等一回的凄美爱情的杭州,在一家建筑类企业做账房工作,属于小主管,月俸应该接近2万,住单位安排的狭小的寓所,户籍却在苏州,在苏州也有属于自己的房屋。

3.婚姻缔结情况

王女士与李生都属于大龄青年,是经熟人介绍后认识的,李生在婚前能言善辩,取得了王女士的老父信任,同时也让王女士觉得找到了有情郎,于是不到半载就领证,结为夫妻,并大摆筵席,双方亲属为支持小两口成家立业,纷纷慷慨解囊,宴后清点女方亲朋礼金为20余万,事后李生将把这20余万的礼金转给了王女士。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怎么反驳(都说宁拆十座庙)(1)

4.日常生活情况

问题1:王女士老父近两年来体弱多病,几次在医院手术且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但李生只是电话问候,没有现场探望、没有资助。

问题2:婚后判若两人,对王女士冷漠,不与之交流沟通,王女士去苏州探望期间,就算国庆等假期也总是说要加班,基本每天都是深夜归来,双方之间也没有夫妻生活,王女士非常怀疑其有外遇,觉得一个男人不可能没有生理需求,除非是不能人道的太监。

问题3:王女士怀孕后想办理出生证,多次催促李生,李生却一点也不积极,最后还是王女士挺着大肚子奔波几千里,在深圳鹏城、衡州、杭州、苏州等几个个地方来回几趟才办理成功。

问题4:王女士为孩子进学问题,从2岁多就开始想与李生沟通商量,安排在何处上幼儿园,李生总是说不急,最近孩子快4岁了说到孩子户籍地苏州上学,但具体在哪里上学,上什么样的学校李生没有一点安排。王女士随着孩子长大,心里十分着急,其实而且两口子和双方的老父母也不在苏州,到苏州上学极为不方便,王女士没办法所以也妥协同意在苏州上学,王女士也愿意到苏州照看孩子,但王女士对苏州一点也不熟悉,希望李生主动联系学校,但李生对此无动于衷。

问题4:李生对孩子从来不管不问,最近一年孩子虽然在奶奶身边带着,但日常的尿不湿、奶粉、衣服等等从没有管过,都是王女士在支付费用,而李生父母及家人误认为是李生支付,对王女士有意见,王女士极力维护李生形象,也不对外揭破。日常李生也从不主动与孩子电话、视频等等,有一次王女士主动带孩子与李生远程视频,王女士要孩子叫李生爸爸,但孩子因为总没有与父亲在一起,非常陌生,就不愿意叫,李生对此大发雷霆,说不叫拉倒,就当没有这个孩子。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怎么反驳(都说宁拆十座庙)(2)

问题5:婚后王女士生日、节庆等时间,李生很少主动问候,更没有礼物;王女士多次去杭州看望李生,也不将李生的朋友和同事介绍给王女士,王女士对李生的日常生活完全不知情。李生也从不带王女士逛街散步,吃饭都是在李生食堂;王女士说吃饭后散散步,李生以工作事务繁忙为由,要王女士自己去,王女士心情郁闷,有几次散步到近深夜,李生也从不打电话催促。

王女士这次电话就是在杭州夜晚散步时,因心情烦闷,想找一个解决的方式才给我打的电话。真金道人对这样的婚姻感觉十分惊诧,从没遇见过如此冷漠的男士,于是在电话中多次问王女士这是真的吗?王女士说她说的句句为真,没有半点谎言,这些问题也从没和别人诉说,她觉得这是家丑,现在对李生已绝望,为此想离婚,实在找不到人咨询,所以在找我咨询。最近也跟李生提出要离婚还是继续生活下去,如果继续生活下去,希望李生改变,希望李生积极面对,做好生活下去的规划,谈谈李生对未来生活的看法,但李生说不离婚,然后就没有任何其他话语了,变成了沉默是金,李生和婚前口若悬河的状态大相径庭。

果断劝人离婚

真金道人对此非常担心我这位女同桌和其孩子,害怕李生在沉默中爆发,在沉默中举起死亡的屠刀,因为真金道人知道很多这样失败的婚姻,也有些出现极端的伤残或死亡的案件,而且幼小的孩子何其无辜。因此劝王女士:你已尽最大的努力了,李生不愿意和你沟通,就算想协商都没有渠道,独自一人在杭州极为不妥,怕激发李生愤怒,建议明天立即返回湘南衡州,请双方家人做一次沟通,如不能沟通,就律师发起诉讼离婚,不要再见面了,双方除20多万的礼金可能有争议以外,你们也没其他经济牵扯,而且20多万礼金事小,自己的生命和孩子未来的前途事大,不必再犹豫和留恋这个男人了;估计你是无法挽回这个错误的婚姻了,男人年龄再大也可以找更年轻的女人,你一个半老徐娘越拖越对你不利,在经济上你也不依靠李生,何必把自己拖得人老珠黄,就算你将来不再嫁人,你也可以获得更自在和愉快的生活,何必非得让自己生活在忧虑中,忧虑久了人就会生病。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怎么反驳(都说宁拆十座庙)(3)

慎重对待婚姻

最后想说的是,男女婚姻一定要慎重,建议不要闪婚,更不要强求,没有把对方摸透以前不要怀孕和生小孩,因为孩子很无辜,不幸的婚姻就是一个不幸的家庭,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还是双方父母、孩子的事情。一旦结婚就要忠于婚姻,克制自己的欲望,要坚决拒绝狂蜂浪蝶,不和他人搞暧昧,不要产生婚外情。如果婚姻遇到不顺,双方一定要放开心态,勇敢面对,做好沟通,不要勉强,更不要纠缠;在经济上也不要有占便宜的想法,不要一定要压倒对方的心态;双方要友好协商,做到好聚好散;有孩子的不要一方一次性拿出多少孩子的抚养费,这样一方会担心对方是否会把钱用在孩子身上,担心对方带钱另找他人跑路,最后没完没了的纠缠,要做好孩子的未来安排,承担起父母该有的责任。

真金道人不仅道真话,弘扬正能量,还传播法律知识,希望喜欢的读者关注真金道人、支持真金道人。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怎么反驳(都说宁拆十座庙)(4)

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怎么反驳(都说宁拆十座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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