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所有权不等于登记人(与典同行)(1)

实体所有权不等于登记人(与典同行)(2)

《民法典》中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吗?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先看民法典法条~

实体所有权不等于登记人(与典同行)(3)

实体所有权不等于登记人(与典同行)(4)

检察官释法

实体所有权不等于登记人(与典同行)(5)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所有权是物权权利中最重要也是最全面的一种权利。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永久和充分的物权,是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这四项权能并非要求所有人同时拥有,比如设定用益物权就是让所有人让渡了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处分权能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权能,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物品进行物理上处理的权能,如销毁某物品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所有权人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消灭等法律行为,如买卖某物品等。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还具有消极权能,这是指在所有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权利人有排除他人干涉以恢复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权能,由于此项权能须在受他人不法之干扰、妨害或侵夺时才能表现,故称之为消极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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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所有权不等于登记人(与典同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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