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员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变化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项目的分配重新做了调整,总的来说,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减少了用人单位承担的支付项目;二是,全面和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个人申请(工伤保险的办理)(1)

1.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1)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2)康复费:新《条例》施行后,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4)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

要生活护理所需的费用。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工伤保险基金应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6)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或者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8)劳动能力鉴定费:《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支付的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10))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

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个人申请(工伤保险的办理)(2)

(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第9、10项,即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的规定,将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2.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1)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护理费: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

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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