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的可顺延工期并索赔损失

施工方工程延期发包方索赔案例(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的可顺延工期并索赔损失)(1)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第7.5.1款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流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据此,开工日期后,发包人拖延提供场地等施工条件,导致停窝工的,承包人可申请顺延工期并要求赔偿损失。以发包人提供开工许可证为例,根据《建筑法》第7条、第8条规定,发包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通常认为开工条件已经具备,可进行工程建设。由于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往往会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未完全合格移交,或未及时提供经批准的施工图纸,或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情况下进行进场施工。

根据《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二》第5条的原则,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工期随即开始起算。《广东高院工程合同解答2017》第19条规定:“虽然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承包人已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之日为开工日期,合同写有约定的除外。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停工日期可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

工期顺延不仅仅延误总工期,还要区分可以索赔损失的工期延误天数以及不可以索赔损失的工期顺延天数。

在第53例(解析案例)中,因发包人提供基础勘察设计数据错误导致停窝工,承包人长期等待2年,未采取撤离现场等措施。经过一审、二审和高院再审、最高院再审,在停10多年后,最终认定可以索赔损失的停工天数为6个月。

最高院民一庭解析该案认为:因发包人原因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等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根据上述原则,并参照类似情况下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做法加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停工窝工的,如认定开工日期从具备施工条件之日起算,则不涉及工期顺延问题,可能导致承包人难以索赔停工窝工损失。这将对承包人不利。为了避免此类风险,一方面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明确拒绝进场施工。另一方面,如果应发包人要求必须进场施工的,则承包人应当就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无法全面施工及时与发包人以函件形式沟通,并根据现有施工条件向发包人告知施工的进度情况,证明自身已尽到避免损失扩大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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