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不少人都有出游计划无论是跟团游还是自驾游都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旅行途中存在哪些安全风险?该如何防范和应对?我们结合具体案例一起来了解1旅途就餐谨防食物中毒典型案例赵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赴日照游玩赵某吃了旅行社安排的团餐后发生食物中毒经治疗痊愈后,多次找旅行社维权,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旅行社承担赵某损失的60%,赔偿赵某各项费用18448.29元相关法律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重要提醒出游期间,应当选择证照齐全的餐馆就餐并留存票据若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若因此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追偿2出门住宿要防止被偷拍典型案例出游期间,小红和友人入住某商务酒店后,发现房间电视柜桌面有摄像头经查询,该摄像头是上一任住户邱某安装,但未安装内置存储卡,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事发后,小红与酒店、邱某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没有结果,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了由该酒店及邱某当庭向小红赔礼道歉并由酒店赔偿小红精神抚慰金4000元、邱某赔偿小红精神抚慰金6000元的调解协议相关法律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行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重要提醒入住酒店,要查看房间内有无安装摄像头若发现存在摄像头装置,建议联系酒店工作人员,同时报警如果造成了精神损害,可以向酒店等相关责任主体要求赔礼道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3“低价游”要防范强制消费典型案例游客龚某投诉,在厦门客运站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厦门一日游,团费原价198元,优惠价98元,合同约定共参观10余个景点行程中,导游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安排购物,龚某共消费600余元经福建省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赔偿龚某7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相关法律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重要提醒跟团旅游时,若遇到强制购物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好购物小票或者其他凭证,尤其对旅行社中途擅自更改项目所产生的费用,要及时索取发票,以便今后发生纠纷时投诉举报提供证据4谨慎参加高风险游乐项目典型案例李先生在旅行社导游的推荐下参加了自费的飞鱼艇项目,不幸被扣水下,造成身体十级伤残李先生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认为自己已经告知项目风险,并积极救助了李先生,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导游并没有充分利用语言优势就飞鱼项目的风险对李先生进行实际有效的提示,反而积极向李先生推荐该项目,因而对伤害结果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判决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相关法律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重要提醒在旅途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尤其是参与高风险游乐项目时,要根据自身健康状况谨慎选择,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于可能危及旅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旅行社有告知义务在游玩过程中受伤后,旅行者也可以要求旅行社帮助救治,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假日出行安全攻略 这份安全指南请收下?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假日出行安全攻略 这份安全指南请收下

假日出行安全攻略 这份安全指南请收下

国庆假期不少人都有出游计划无论是跟团游还是自驾游都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旅行途中存在哪些安全风险?该如何防范和应对?我们结合具体案例一起来了解!1旅途就餐谨防食物中毒典型案例赵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赴日照游玩。赵某吃了旅行社安排的团餐后发生食物中毒。经治疗痊愈后,多次找旅行社维权,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旅行社承担赵某损失的60%,赔偿赵某各项费用18448.29元。相关法律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重要提醒出游期间,应当选择证照齐全的餐馆就餐并留存票据。若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若因此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追偿。2出门住宿要防止被偷拍典型案例出游期间,小红和友人入住某商务酒店后,发现房间电视柜桌面有摄像头。经查询,该摄像头是上一任住户邱某安装,但未安装内置存储卡,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事发后,小红与酒店、邱某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没有结果,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了由该酒店及邱某当庭向小红赔礼道歉并由酒店赔偿小红精神抚慰金4000元、邱某赔偿小红精神抚慰金6000元的调解协议。相关法律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行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重要提醒入住酒店,要查看房间内有无安装摄像头。若发现存在摄像头装置,建议联系酒店工作人员,同时报警。如果造成了精神损害,可以向酒店等相关责任主体要求赔礼道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3“低价游”要防范强制消费典型案例游客龚某投诉,在厦门客运站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厦门一日游,团费原价198元,优惠价98元,合同约定共参观10余个景点。行程中,导游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安排购物,龚某共消费600余元。经福建省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赔偿龚某7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相关法律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重要提醒跟团旅游时,若遇到强制购物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好购物小票或者其他凭证,尤其对旅行社中途擅自更改项目所产生的费用,要及时索取发票,以便今后发生纠纷时投诉举报提供证据。4谨慎参加高风险游乐项目典型案例李先生在旅行社导游的推荐下参加了自费的飞鱼艇项目,不幸被扣水下,造成身体十级伤残。李先生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认为自己已经告知项目风险,并积极救助了李先生,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导游并没有充分利用语言优势就飞鱼项目的风险对李先生进行实际有效的提示,反而积极向李先生推荐该项目,因而对伤害结果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判决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相关法律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重要提醒在旅途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尤其是参与高风险游乐项目时,要根据自身健康状况谨慎选择,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于可能危及旅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旅行社有告知义务。在游玩过程中受伤后,旅行者也可以要求旅行社帮助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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