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发现有一位同事在下班之余送外卖本来对员工下班兼职我们公司并不反对,但这位员工是我们公司生产操作的员工,已经 53岁了,他下班后还出去跑外卖,基本要工作到凌晨 12点甚至1点这样一来休息时间甚少我们担心他这样下去肯定身体吃不消,另外上了年纪晚上也不安全公司担心一日出事或者身体突然因劳累过度出现不好的结果,这个对公司影响就很大了所以想咨询一下,在法律法规的层面如何杜绝员工这类的事情发生?,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员工不上班去跑外卖怎么处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员工不上班去跑外卖怎么处理(员工兼职跑外卖公司如何处理)

员工不上班去跑外卖怎么处理

问题:

我们发现有一位同事在下班之余送外卖。本来对员工下班兼职我们公司并不反对,但这位员工是我们公司生产操作的员工,已经 53岁了,他下班后还出去跑外卖,基本要工作到凌晨 12点甚至1点。这样一来休息时间甚少。我们担心他这样下去肯定身体吃不消,另外上了年纪晚上也不安全。公司担心一日出事或者身体突然因劳累过度出现不好的结果,这个对公司影响就很大了。所以想咨询一下,在法律法规的层面如何杜绝员工这类的事情发生?

解答:

一般认为,利用业余时间做兼职工作是员工的自由,用人单位无权干涉。但员工下班后做兼职工作,也需要投入一定的精力,可能会影响本职工作,有的甚至将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兼职上,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严格来说,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兼职行为,对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事第二职业行为情形(如利用休息时间摆摊、送外卖等)并不涉及,但如果这种第二职业行为对本职工作有不利影响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从用工管理合规角度出发,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对员工兼职或第二职业行为的否定态度,并明确在一定情形下对员工兼职或第二职业行为的处罚规则。

但是需要说明的,在员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员工在外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行为。在太职工作中因劳聚过度发生不幸的(寥发疾病死亡的)。依法将被视为工伤,仍将享受相应的工作保险待遇,无法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予以排除。从这个角度出发,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自身承担这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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