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赵唯佳 10月27日,央行通报2022年第三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南都记者获悉,央行依法对2家拒收现金的物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
本次公示的行政处罚主体分别是南昌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世纪中央城一期服务中心、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金域缇香分公司,前者因拒绝业主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停车费被处罚金1000元,后者因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停车费被处罚金5000元。
央行提示,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以下简称“第18号公告”),依法维权。
不得歧视或排斥现金支付
第18号公告于2020年底发布,其中明确,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同时,对各类主体提出要求——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为解决以老年人群体为主的“数字鸿沟”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保留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不得拒收现金、强化支付市场监管。
央行在此背景下,意识到整治拒收现金工作具有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为力促上述方案落地,提出了“打造多元化支付方式下的现金和谐流通环境”的目标。
展开来说,一是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地使用现金;二是持续优化人民币设计水平,发挥其文化传播功能;三是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四是支持多元化支付方式发展,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鼓励相关经营主体在保障现金收付渠道通畅的前提下,选择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五是不断完善现金服务基础设施、提升现金服务水平。
公众或消费者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应妥善保留相应的证据或线索,通过城市政务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尊重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
早在2018年,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10号)(以下简称“第10号公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包括纸币和硬币)。同时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近年来,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深远的影响。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域差异大、城乡发展不平衡,消费者支付需求多种多样,现金支付习惯和偏好仍然广泛存在。近年来,流通领域人民币现金使用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如一些消费者在旅游景区、餐饮、零售等行业商户消费时被拒收人民币现金,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第10号公告发布后,曾就整治拒收现金有关问题表达了上述立场。
同年,中国人民银行蓝田县支行开出全国第一例“拒收现金”处罚告知书,西安市蓝田县辖内一影视基地景区在经营场所张贴景区消费不收取现金的误导性违法宣传内容,最终蓝田县支行给予该旅游企业行政警告处罚,并责成其立即撤销不当违法宣传。
该旅游企业之后通过其官方微博就“拒收现金”误导性宣传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向举报游客进行了正式回复并且致歉。同时,该旅游企业负责人也因宣传不当造成的违法行为和不良社会影响对广大游客和消费者深表歉意。
央行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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