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注意啦!
想享受按75%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就必须在3月31日前完成提交评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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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了75%。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科技型中小企业判定标准是什么?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评价,采取了以两种指标进行确认或评价的方式:第一种是直接予以确认,第二种是自主评价登记。
(一)自主评价登记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接予以确认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第八条、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认定方式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自主评价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对照《评价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提示: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网址:www.innofund.gov.cn
2、科技部门审核并公示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
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3、入库并取得登记编号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同时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提示: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否则,即使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条件,也只能享受税前加计扣除50%的优惠政策。
(四)提交评价资料截止到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规定,凡欲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请有关企业及早在评价工作系统上进行注册、开展评价,以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工作进度。
提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即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要在2018年3月31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即可,不是必须已经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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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安徽国税
文字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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