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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每一位子女的义务
“百善孝为先”
子女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
件
详
情
王奶奶今年85岁,生有两子两女,均早已成年独立生活。2000年其第一任丈夫去世后,老人再婚,嫁到外村生活;2021年,其再婚丈夫去世,王奶奶就搬到养老院居住。
虽然王奶奶生育了四名子女,但多年来子女们因家庭琐事矛盾较多,互不往来。
自今年3月,就没有人来给老人交纳养老服务费,养老院曾多次找老人子女协商,但没能商量一致。
面对老人的窘境
无奈之下
养老院一边照顾着王奶奶
一边将王奶奶及其子女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
法官第一时间去养老院
了解老人的生活情况
并通过询问得知
老人和两个儿子已经
十多年没有见过面
甚至没有联系方式
“法院+司法所+村委会”联动寻人
法官便与司法所、村委会等多方联系,几经波折,终于在老人的原籍找到了其二儿子,再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大儿子,并将其两个女儿约到法院。
法官向他们辨法析理,指明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便老年人曾经再婚,也不能对母亲不管不顾。
经过多次调解
四名子女认识到自身错误
均同意赡养老人
与养老院重新签订了养老服务协议
共同承担母亲今后的养老费用
并向养老院当庭支付了
尚欠的养老服务费
王奶奶终于可以在养老院
继续安心地生活下去了
后 续
后通过实地回访,法官了解到:如今王奶奶的子女按时交纳养老费用,老人在养老院生活得很好,人也很有精神。
本案中,老人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都对子女赡养、扶养老人做出了具体规定,子女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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