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消费维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原创文章(不断更新中…)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德州市开展四轮低速电动车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
——————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机动车吗?
黄璞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就该法所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含义作出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因此,凡上道路行驶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除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外,都属机动车。至于该车是否工信部机动车准车车型,是判定其是否合法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而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机动车认定。按照特种设备生产的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只要上道路行驶,都应按机动车认定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