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体检报告个别检查项目由他人代检,此行为是否属于欺诈,我们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确认无效?
A:第一,试用期发现员工存在个别检项他人代检的情况,是否当然认定违规和劳动合同无效,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分析,取决于公司体检是否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及员工欺诈的危害结果等综合判断。
第二,如果非法律对于从业有特殊要求的公司安排入职体检是常规入职体检,并且体检项目包含例如乙肝病毒检测或女性孕检检测,这种情况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即便员工存在所谓代检的情况,该情形并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必须了解的情形,不宜认定属于欺诈。
第三,如果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有特殊从业要求,比如食品行业或卫生公共行业或者血液制品行业等,不允许从业人员存在传染病等情形,或者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岗前体检,个别员工为了逃避体检,故意通过代检方式“蒙混过关”,此情况则具有明显欺诈情形,单位与他签订的合同可以主张因劳动者存在欺诈而且认定无效。
【管理提示】
涉及入职体检应在法律允许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情况,在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等。因此,对于上述企业,可有权要求员工做传染病相关体检,但对于其他一般性单位,不建议过分过大入职体检项目,特别是进行肝功检查等,否则可能因单位过分采集员工与劳动合同履行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存在被认定违法的情形。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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