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官擅自更改历史(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1)

作者:我方团队子繇

古代社会给我们的印象常常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芝麻绿豆的小官在地方上也能一手遮天、为所欲为,百姓们有冤无处诉,日日在水深火热之中备受煎熬,最后一咬牙一跺脚,干脆反了他的!这实是受到古装剧的荼毒,实际上在古时候,历朝历代都有明确的律法,律法之权威便是上达皇亲下至平民的,为官为吏者,更有另一套吏法来约束。今天要讲的,是发生在汉代居延地区的一个官民纠纷的案子。

原告粟君是甲渠地区的边戍军官,其秩禄级别相当于县令,而被告寇恩,是来自中原的客民。东汉建武二年十二月的一天,客民寇恩受甲渠候粟君的雇佣到觻得去卖鱼,出发前议定总共五千条鱼要卖四十万钱,工钱为一头牛和二十七石谷。最后寇恩却只卖得三十万钱,便将作为酬劳之一的牛卖掉,还差八万钱。于是寇恩又以粟君雇佣其子寇钦捕鱼的工钱相抵,可粟君还不满足,擅自扣押了寇恩的车器杂物,又赖掉寇恩为他家里买米肉所支的钱。最后实际上粟君还多得了二万多钱。可贪得无厌的粟君于次年十二月,竟又向居延县告发寇恩欠牛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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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粟君的起诉书

甲渠候粟君起诉说:去年十二月中,我雇佣客民寇恩去卖鱼,事先商定好寇恩卖完鱼后要给我四十万钱,而我要付给他一头牛和二十七石谷。但后来我只拿到三十二万,此外寇恩还从我这里借走一头牛,并擅自把牛卖了,拿卖牛的钱来抵偿。可是借走的牛与用来支付报酬的牛价值并不相当。

粟君认为自己最后只得到了40万钱中的32万,并且寇恩擅自将借走的那头牛卖了,后来还想以原本作为酬劳的那头牛来抵偿这头卖掉的牛,可是两头牛价值不相当。

二、寇恩的自诉

对于粟君的起诉,寇恩也给予了回应:我本是颖川郡昆阳市南里人士,去年十二月,粟君打算雇我运送五千条鱼去觻得县售卖,事先议定雇佣的工钱是一头牛和二十七石谷,鱼的售卖总价是四十万钱。当时,粟君已经将一头八岁黄牛和二十七石谷作为佣金交给了我。可是即将出发时,粟君又对我说,这头黄牛偏瘦,另有一头黑牛个头虽小但壮实一些,两头牛价值相当,让我随便挑选一头,于是我带走了黑牛。这头牛本就是粟君预支给我的报酬,并非是从粟君那里借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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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觻得县卖完鱼一算发现只有三十万钱,无奈之下便卖掉了黑牛,然后将三十二万交给了粟君的妻子业,还为业买的肉、谷、麦等物支付了钱。我与业一起回到居延后,粟君以八万欠款为由扣押了我的一些器物。之前我的儿子钦还为粟君捕鱼三个多月一直没有拿到工钱,我想以儿子的工钱来抵偿欠款,按照市场价格来算,所有这些加到一起已远远超过了八万钱,我已经不欠粟君任何钱款。以上所诉皆为实情。

三、最后的判决

居延县长官在收到粟君的起诉后,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找到被告寇恩录取口供。经过查实,证明寇恩所言属实,于是判决甲渠候粟君败诉。但事情并没有就此完结,粟君对此判决结果不满意,于是他又跑到居延县的上一级单位——居延都尉那里去上诉。居延都尉下令居延县进行复审,居延县的复审结果仍是判定粟君诬告,寇恩无罪。最后粟君因为“政不直”之罪受到处罚,并遭免职。“政不直”的罪名中所蕴含的不仅是粟君的诬告,也是对作为汉朝官吏的粟君为政不直的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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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渠候粟君虽有贪利之心,但他却没有仗着自己的权势上门逼债,同样也要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起诉,这就说明了当时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制度的完备。而寇恩对于官长的诬告也敢于做出积极的回应,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从侧面体现了汉代律法的权威保障。在这个远离京师的边地,官员们并没有因为“天高皇帝远”而官官相护,而是严格遵循司法和行政程序来办事,即便后来承受着上级机关勒令重审的压力,也依然未改依法办事的初心。其实我们不能说汉朝的律法精神是超前的,因为我们如今的律法精神,两千年以来就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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