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古代以色列伦理与其他伦理共通的一个特征性要素,有必要再稍加深入探讨。前面提及的那些伦理规定,部分而言显示出一如现存的律法书版本一般所具的那种相当醒目的慈善(Karität)印记。

其中尤其是许多有利于穷人、寄居者、寡妇与孤儿的规定,正如业已出现在古老的集成里,特别是《申命记》里的规定《申命记》的神是个不受贿赂,也不以貌取人的审判者,为了弱者而“制定他们的法”。我们会看到,形式法里的债务奴隶的规定在教说里受到了诸多补充,像是有关酬劳给付、债务免除、抵押限制的广泛规定,以及一般的慈善规定。

上古时期制定法律的人(古代以色列伦理和其他伦理共通后)(1)

▲共进晚餐

“向你地上困苦穷乏的弟兄松开手”,帮助困苦穷乏与被夺者,以及受欺压者,可能是此种义务最一般性的表现,前面提及的拾穗规定与休耕年规定显然也应该归纳到这个范围里。史料让我们看出,以色列的伦理虽然原本绝不是那么的感性,随着教权制的影响之加深,教说里的这个层面的意义却也日益高升。此种倾向到底从何而来?

慈善的发展的两大古典地区,一是印度,一是埃及。在印度,慈善的担纲者尤其是耆那教与佛教。但是一般而言,那是一种本质上受到轮回信仰所强化的众生一体的感情。我们先前已看到,印度的慈善,如其呈现于佛教徒的戒律里的,很快就带有一种形式的而且几乎纯粹仪式的特性。在埃及,慈善受到国家与经济的官僚制结构的强烈制约。无论“古”王国与“新”王国的君王也好,或“中”王国的封建君侯也罢,尽皆是徭役主,因此他们所关怀的是人与动物的劳动力的维护,故而试图使其免于官吏们的粗暴虐待。

上古时期制定法律的人(古代以色列伦理和其他伦理共通后)(2)

▲印度佛教

埃及的史料明白显示,这对贫民保护法的发展产生了多么强烈的作用。对于国土的经济状况与人口状况要向君王负起责任的官吏,是置身于底下的子民随时可以直接上诉于君王的状况下。早在古王国时代的碑文里,官吏们就已自夸说:他们救助饥荒,未曾强夺他人的田地,没有滥用其他官员的下属,未曾不公正地排解纠纷,没有强夺或施暴于任何人的女儿,未曾侵吞任何财产,也不曾欺压寡妇。或者,他们也说自己给饥者食、裸者衣,摆渡无船者过河,将下属的厩栏填满牲畜。以上所涉及的尽是法老委托给官员的行政区里的人民。

一般而言,官员们也这么表白:他们“未曾对任何人作恶”,而毋宁是做了“让大家都高兴的事”。对法官收受赠礼的怀疑与禁忌,几乎如同以色列的先知那样,普见于埃及的宗教诗人与道德家。官吏对君王的畏惧,毕竟由于如同俄国的沙皇那样天高地远,所以又有对于更上诉于另一层级,亦即神祇的畏惧来补足。第五王朝时代的一位君主说道,他未曾伤害任何人,所以他“向城市神抱怨”。穷人的诅咒是令人害怕的,直接是因为恐怕会招来神的干预,间接则因为会危及后世的好名声-这在埃及人心里是极为重要的。

上古时期制定法律的人(古代以色列伦理和其他伦理共通后)(3)

▲埃及法老

相信基于现实里的不公不义所发出的诅咒具有巫术性作用,此种信仰在近东显然是普遍的,因此,这种“民主的权力手段”,即使最低层、最穷苦的人也适用。以此,埃及的官员也不或忘,强调百姓是“爱”他们的,因为他们做了让百姓欢喜的事。大人物对于小老百姓有什么样的责任,或许在埃及的观念里要比在以色列还来得生疏。不过,一个官员如果能让他的工人信赖他,那么他便“有如神”,反之,如果他“如同鳄鱼”般地对待他们,那么他会遭到诅咒。普塔和泰普的高贵书记伦理因此强调:乐善好施的报偿是自己地位的稳如泰山(原先来自法老,后来由神)。

公元前十二三世纪的小人物(工匠)纪念碑里怀抱着这样的希望:阿蒙神总是倾听“哀怨贫穷人”的心声(而不是“厚颜无耻的”大人物、战士与官员)。因为神引领并保护一切他所创造的,包括鱼和鸟在内。君王的举止与官员并无不同,不仅埃及的君王,所有近东文化圈里的君王莫不如此。而且,自我们可以溯及的最古老碑文资料的时代以来即已如此。除了侵犯神的财产和违犯国家秩序之外,根据乌鲁卡基纳(Urukagina)的说法,他的前任君王是由于使经济弱势者背负重担才招惹神怒,并以此正当化自己的篡夺权位。

上古时期制定法律的人(古代以色列伦理和其他伦理共通后)(4)

▲狮身人面像

在此所显示的是,一个城邦国家在走向货币经济的过程中的严峻冷酷,就像在以色列,所指的是负债与债务奴隶化。篡位者的统治,如亚比米勒那样,是与人民一起对抗大氏族。在埃及和后来的美索不达米亚大王国,惯常所见的家产一官僚制福利国家传说为刻板化了的君王慈善特色打下了印记。拉美西斯四世夸耀说他未曾伤害任何孤儿与贫者,也未曾强夺任何人的世袭财产。尼布甲尼撒也作过同样的表白。居鲁士推测拿波尼度治下的巴比伦人民负担过重才会导致神对这个王发怒,而在贝希斯敦碑文里,大流士也基于君王为了弱者的福利与保护政策而采取了完全相同的态度。

这也就是所有东方家产制国家以及一般而言大多数这类君主的共通资财。在以色列直接交界的邻邦而且恐怕是在埃及影响下的一则腓尼基的君王的碑文(现存最古老的腓尼基碑文)里,显示出完全相同的特征。这些可能无论何处都终归刻板僵化但不必然因此而丧失效力的准则,或许正是由此而传递到以色列诸王的撰述者那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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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尼基古城遗址

这些承自家产制福利政策及其往上天的世界支配之投射所产生出来的慈善伦理,在埃及似乎是打从中王国时期的家产制君侯与封建领主开始,相当有意识地从业已存在的萌芽那儿发展起来,然后再由书记、祭司与祭司影响下的道德家们加以体系化而相应于教权制社会政策的一般类型。在《死者之书》的第125章里,死者在“真理之堂”里必须一一交代的各种分门别类的确认证言里,最起头的就是这样的声明:从未逼迫任何人从事逾越其既定限度的劳动,很清楚的是源于赋役国家行政。

接下来的保证是:从未令人陷于恐惧、贫困、苦难、不幸、饥饿与悲伤,也未曾致使奴隶被其主人所虐待,未曾削减幼儿的奶水,也未虐待牲畜,并且未曾危害病人。不过,整个告白的结尾出现这样的保证:为神善尽一己的“慈善”(玛),“必须给饥者食、渴者饮、裸者衣、欲渡者船”。

结语

若连接上我们已提及的伦理禁令不可陷人于苦楚或忧惧,也不可对邻人作恶;再加上出现在埃及伦理当中,虽然颇有疑问的,也要善待仇敌的规定;意味着这些命令,纯就内容而言,远远走在基督教福音的慈善的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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