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
一、财税处理:
(一)销售方直接销售购物卡:
1、销售方售卡时,向购卡方开具的编码为601不征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
贷:合同负债——购物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注意:如果出售预售卡的商家销售的商品涉及不同的税率,则商家要合理估计预收款中的增值税额,实际消费情况与预计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要根据最新信息对“合同负债”和增值税的金额进行重新估计。并将重新估计的结果,调整“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和“合同负债”科目。
2、持卡方消费时,不得开具发票:
借:合同负债——购物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方通过售卡方销售购物卡:
1、销售方
(1)收到售卡方的销售款时,向售卡方开具不征税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作为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2)与售卡方结算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3)持卡方消费时,不得开具发票。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分录略。
2、售卡方
(1)售卡时,向购卡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注意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2)与销售方结算售卡资金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3)与销售方结算手续费时,向销售方开具品名“经纪代理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持卡方
(1)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持卡消费或者赠送给客户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借: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总结:购物卡模式下,销售方在持卡方消费时确认收入实现,但不能开具发票;持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案例
案例1:2020年9月,甲超市将金额113万的购物卡委托乙公司销售,当月乙公司将购物卡全部销售给丙公司 ,丙公司于10月将卡全部购买了办公用品,乙公司将售卡金额113万扣除手续费收入5万元后汇给甲超市。假设甲超市销售毛利率20%,甲、乙、丙均为一般纳税人。请写出甲、乙、丙三方与预付卡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和发票开具情况。
解:
甲超市(销售方):
(一)10月,持卡方丙公司购买办公用品时
1、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2、发票开具
不能开具发票
(二)与售卡方乙公司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1、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8万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108万
2、发票开具
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与乙公司结算手续费时
1、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4.72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28万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5万
2、发票取得
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金额4.72万,税率6%,价税合计5万。
乙公司(售卡方)
(一)9月将购物卡销售给丙公司时
1、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113万
2、发票开具
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写“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填写“不征税”。
(二)10月与甲超市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108万
贷:银行存款 108万
2、发票取得
收取甲超市开具的普通发票,备注栏为“收到预付款结算款”,金额112万。此普通发票留存备查,这是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
(三)10月与甲超市结算手续费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5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4.72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8
2、发票开具
可以向甲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金额4.72万,税率6%,价税合计5万。
丙公司(持卡方)
(一)9月向乙公司购卡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1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2、发票取得
取得乙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二)10月用卡购买办公用品时
1、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13万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113万
2、发票取得
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总结:
1、销售方:在持卡方消费时确认收入实现,但不开具发票,与售卡方资金结算时开具普通发票;支付手续费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结算手续费时确认收入实现,向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时向持卡方开具普通发票,结算预付卡资金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
3、持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两者使用同一品牌,甲公司销售的购物卡在乙公司可消费,反之亦然。2021年10月,丙公司在甲公司购买购物卡1万元,在甲企业用卡购买办公用品3390元,税率为13%。在乙公司用卡购买米、食用植物油2180元,税率9%;消费餐饮服务1060元,税率6%。月底甲公司根据乙公司购物卡消费明细,与乙公司结算3400元费用。
1、甲公司账务处理:
(1)销售购物卡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10000
贷:合同负债——购物卡 8849.5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44
(2)丙公司在甲公司实际消费时:
借:合同负债——购物卡 8849.5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44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9.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
(3)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
借:合同负债——购物卡 3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4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3240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3240
贷:银行存款 3240
2、乙公司账务处理:
丙公司在乙公司消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甲企业 324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 2000
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服务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
收到甲企业结算款项:
借:银行存款3240
贷:其他应收款—甲企业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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