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第一章税收部分、第五章、第八章直接放弃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由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同一整体

2、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行政法(官与民、官与管的行政关系)、经济法(监督调控市场经济)、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同一效力层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同一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

(5)特殊情况需要有关机关裁决的(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①同一机关制定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上级机关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与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之间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家长裁判制)

一建法规基础必考题型(一建法规章节知识点汇总第一部分)(1)

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母与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总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名、人、房、钱)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2、法人的分类

(1)盈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为目的;营业执照签发为成立日期;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包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2)非盈利法人:公益或非盈利目的成立;依法登记;依法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具备法人资格;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3)特别法人:包含机关法人(各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3、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通常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不具备法人资格)

4、建设单位一般具有法人资格,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5、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

(1)项目管理班子=1个项目经理 其他管理人员,

(2)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企业非常设下属机构,一次性、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3)大中型项目应当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项目可设可不设,不设时应当确定项目经理

(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4)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5)法定代表人有且只有一个,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定

1、代理的法律特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2、代理的分类

(1)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可口头可书面,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字盖章。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转包、违法分包不得代理

4、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代理行为种植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实务完成(干完了)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无偿委托的解除方赔偿解除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解除方赔偿解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不干了)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干不了了)

5、转代理

(1)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被代理人可以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指示承担责任

(2)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6、无权代理形式: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1)被代理人知道,不做否认表示或追认的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

(2)相对人具有催告权,被代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或不追认。

7、表见代理成立条件:有足以相信的事实、本人存在过错、相对人为善意。表见代理本质是无权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8、代理行为不当或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相对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节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法律特征:支配权(想干啥就干啥,无需他人同意)、绝对权(权利人是特定,所有人都是义务人,义务是啥都不干)、财产权、排他性(一物一权)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

(2)用益物权:基于对他人物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土地所有权

(1)土地用途: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

(1) 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城市的土地;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其他法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集体所有(农用地):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除外)

4、建设用地使用权

(1)因建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能存在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以改变用途。

(3)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可通过出让(市场买卖)、划拨(政府划拨)方式,并进行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应当符合:订立书面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积极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5)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用依法办理

(6)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法办理。

(7)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5、地役权

(1)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姓名住所、土地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地役权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

(4)土地上已设立其他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土地和土地上的权利同步,地役权应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6、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为准。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第五节建设工程债券制度

1、债权基于法定或约定,在特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得权利。

2、债权具有相对性,主体相对、内容相对、责任相对

3、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

(1)合同之债:有约定的财产损害

(2)侵权之债:人身损害和无约定的财产损害;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因不明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原因明确的由原因人承担责任。

(3)无因管理:未受他人委托、无法律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管理人员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给以适当补偿。

(4)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受害者有权请求得利者返还不当得利。例外情况: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前的清偿(提前还款);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4、建设工程债常见种类: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第六节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 知识产权时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智力包括:作品(著作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商标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其他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财产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3、专利权

(1)专利权包括: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保护期20年);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保护期10年);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富与美感、工业应用,保护期15年)

(2)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开始,不可续期

(3)专利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4)申请日前6个月内:首次发表、首次展览、泄露的不丧失新颖性

4、商标权

(1)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2)商标权可无限续期,每次续期为10年有效期。期满前12月续展期,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都可申请续期。

5、著作权

(1)自然人著作人身权为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最后死亡的作者起算。保护期自创造完成之日起。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布的不受著作权保护。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单位;职务作品一般情况著作权归作者个人,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法定、约定作者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委托作品著作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6、侵权赔偿损失数额确定方法

(1)能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按实际损失为赔偿金额

(2)不能确定实际损失,按照因侵权所获得利益赔偿

(3)不能确定损失,也不确定获利的,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前三个都确定不了的,人民法院确定

第七节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与担保合同规定

(1)担保关系当事人为:债权人(出钱的人)、债务人(开口借钱的人)、担保人(为张嘴借钱的人提供担保的人)

(2)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为主合同

(3)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4)担保人与债务人可签订反担保合同

(5)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担保债权:保证、定金

3、保证担保

(1)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

(2)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①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未强制执行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③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④一般保证保证人有拒绝权的除外情况: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还不起债的;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权利的。

(3)保证证人资格:营利法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保证责任的保证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①债权人变更的,对保证人通知即可;债务人变更的,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保证人对转移的债务不在承担责任。

②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债务增加,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保证人不不增加的债务承担责任;债务减少,无需书面同意

③对主债务履行期有约定,保证期间应长于主债务履行期;短于或等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加法定6个月

④对主债务履行期无约定,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日起,加债务宽展期加法定6个月,债务宽展期为债权人自行确定。

4、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

(2)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预付款担保

(3)担保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保函

5、抵押担保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改财产优先受偿。

(2)提供财产的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抵押物

(3)抵押物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登记时设立抵押权

②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动产物权设立抵押权,自合同设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不得设立抵押权: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

(4)抵押的效力

①抵押担保范围可在抵押合同宏约定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

③抵押人转让财产的需经抵押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价款超出债务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④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行为。

⑤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5)抵押权的实现

①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改协议

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③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超出债务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④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序为:抵押权都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质担保押

(1)转移财产的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质权自交付财产或凭证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动产、有价证券的权利可以质押

7、留置担保

(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付钱,债权人有权留置改财产,变现后优先受偿

(2)留置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法定60天,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除外。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协议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留置物损毁或消灭的,留置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8、定金

(1)定金合同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实际交付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不同时,视为变更约定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加定金

9、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时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时债务人。

第八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商业保险、自愿险)

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付钱的人)、被保险人(有保险的人)、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

2、人身保险:保费可约定,人寿保险保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3、财产保险: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可以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4、建筑工程一切险

(1)投保人为发包人;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2)范围:自然事件(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3)可以加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

(4)赔偿金额有约定从约定,有争议以法院或整部部门裁决为准

(5)保险期限:开始,工地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终止,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以先发生者为准。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生效日或终止日

4、安装工程一切险

(1)包括试车考核期,一般小于3个月,超出的另行加收保费

(2)旧设备不负考核期责任,也不承担维修期的责任

5、建筑意外伤害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自愿险、人身险

6、社会强制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第十节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法律责任的特征

(1)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以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

(2)承担不利后果

(3)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4)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2、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1)侵犯人身权的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犯财产权的承担方式: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2)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修理,重做,更换(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3)以上承担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适用。

3、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行政处分(政府体系内部,官对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官对民):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行政拘留

4、刑事责任种类及承担方式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6、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7、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置或生产条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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