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关系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87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5]101号):劳动法颁布后,原劳动部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实习大学生合同 实习大学生合同(1)

劳动报酬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实习大学生合同 实习大学生合同(2)

社会保险

实习生工作期间,可以不为其社会保险,但建议用人单位给实习大学生购买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以防止风险。

(1)对于双基数地区,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不列入公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对于单基数地区,个人不缴纳社保,也就不涉及公司缴纳社保问题

实习大学生合同 实习大学生合同(3)

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员工招聘、管理、使用,向实习大学生支付报酬应当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部分认为是按劳务报酬扣个人所得税。但在2019年以后没有实质区别,因为新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综合所得。

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需要说明,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与用工单位支付给该劳动者的报酬在税收上能否作为工资进行税前扣除,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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