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投标人的“废标大全”,你碰到过几个?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广联达造价圈” ,向原作者致谢!)

招投标法对废标的要求(投标投标人的废标大全)(1)

据说,这是投标人的心电图:

招投标法对废标的要求(投标投标人的废标大全)(2)

中标后你不一定成为神话

但标书被废,有可能让你成为一个笑话~~~

遇到奇葩废标理由,那就是恐怖片……

小编为你盘点

那些因神经大条导致的奇葩原因

擅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

投标人擅自修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一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文件格式和内容

一点规矩都不懂!刷掉你!

忘记提供相关证书

没有提供相关证书

或提供的证书等级低于要求

记性差的像个智障!

实质性条件有硬伤

营业执照等各种资质证书超范围经营

或超过有效期、或未通过年检

或等级不满足要求

我能怎么办?我也很绝望啊!

报价超规定预算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金额

你的报价很刺激啊?想上天吗?!

误解投标有效期

例如投标有效期一般都作为实质性要求

如果对此理解错误……

这就非常尴尬了!

盖章签字被遗漏

投标文件缺少签字、公章

好气哦!

大风大浪都过来了,在阴沟里翻了船!

招投标法对废标的要求(投标投标人的废标大全)(3)

以下案例来自各位废标同仁的亲身经历汇总:

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因此:

1、“废标”一词将为采购法体系所独有,系指整个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2、“无效投标”系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所拒绝,失去了继续参与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3、“废标”的权利在于采购单位及政府监督单位,“无效投标”的权利在于评标委员会。

我们常讲的“被废掉了”,包括本文里讲的大多数“废标”情形,应当属于无效投标,并不是真正的废标!

招投标法对废标的要求(投标投标人的废标大全)(4)

招投标法对废标的要求(投标投标人的废标大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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