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一)1、借贷资金的本金限额之,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关联方企业借款的税收文件?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关联方企业借款的税收文件(关联方企业之间有偿提供资金)

关联方企业借款的税收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

(一)1、借贷资金的本金限额之

财税【2008】 121《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相关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超出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当期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年度也不能税前扣除。

关注:针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案例举例:

关联方投资某M公司的股本是2000万,另借款给M公司6000万(如果借款利率是7%),按2:1的比例,M公司按6000万计算的一年应付利息6000*7%=420万元中,只能允许税前扣除2000*2*7%=280万,,差额140万元的利息不能在发生当期或以后年度扣除。

2、借贷资金的本金限额之二

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虽然国家目前对实收资本的到位政策很宽松,但该文件仍然有效,所以如果注册资本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到位需要特别注意,必要时修改《公司章程》。

举例说明:

关联方投资某A公司注册资本是2000万元,按公司章程约定2019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1000万元没有到位,2021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到位1000万元。实际情况是该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应到位实收资本1000万元在2020年7月1日股东到位的资本1000万元。

该公司2020年1月1日向关联方B公司借款1200万元(如果借款利率是5%),该公司2020年,只能允许税前扣除利息金额200X*5%/2 1200*5%/2=35万元,1-6月份借款1200万元中的1000万元*5%/2计算的应付利息25万元不能在发生当期或以后年度扣除。对策,及时修改《公司章程》。

(二)资金借贷利率限制(同体同类贷款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1)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举例说明:

某C公司向关联方F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借款3000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是10%,借款期限为1年,而C公司能够提供省内金融机构向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息是6%。2020年C公司支付F公司的利息300万元(F公司提供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C公司2020年该笔借款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3000万元*6%=180万元,300万元-180万元的差额120万元不能在2020年度扣除。

二、增值税

1、按照独立交易原则

对于贷款关联方企业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一般纳税人税率6%计算其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集团企业的统借统还(优惠政策)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企业集团概念---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进而2018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进行了细化,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3、进项不能抵扣。

对于接受的贷款服务取得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文件附件一第2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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