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动法冲突可以告公司(劳动关系转给其他公司后原单位是否还需承担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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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0年11月26日,刘某入职A公司某物业处任水电工一职。2017年11月20日,因B公司与A公司就该物业租赁一事签订了一份《物业租赁合同》,约定上述物业由B公司进行承租,故A、B公司及刘某就劳动关系承接一事于2017年12月1日达成一致并签订《确认书》,约定B公司承认刘某在A公司处的工龄并承接相关权利义务。同日,刘某入职B公司,同时刘某与A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协议书。

2020年12月15日,B公司与刘某结算相关工资报酬时,扣除了刘某在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每月3000元的工资,且在工资结算后未再向刘某分配工作,双方遂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

1、工龄如何认定;

2、A公司是否还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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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案证据

1、三方确认书;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3、社会保险参保证明;4、员工离职申请表;5、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6、员工工资表。

四、办案思路

A公司在本案中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诉讼策略比较简单,即配合庭审时查明事实。但是,本案仍有借鉴意义,比如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等,均在日常实务中较为常见。

五、经验总结

劳动合同与劳动法冲突可以告公司(劳动关系转给其他公司后原单位是否还需承担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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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的认定。本案中,林某与B公司均未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据法院查明,林某虽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参保证明中显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是另一家单位,B公司仅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唯一认定依据,并且《劳动法》并未禁止员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林某的社保参保单位是另一家单位不作为其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法院依法认定林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即确认书,依法认定了林某工龄自2000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其从B公司离职之日,经济补偿金则以该事实为基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计算。

本案中同时涉及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认定,这也关系到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本案的证据无法证实林某的离职原因,法院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且由B公司提出,因此支持了林某的经济补偿金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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