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思维是一种系统化的思维习惯。在日常的制度设计中,我们会发现,制度设计没有“一招鲜”,制度设计中也几乎没有“全垒打”,几乎没有制度能够设计成全是好处、没有一点问题。因此理性的制度设计只能说两害相较取其轻,两益相较得其重,寻找到一个利益更大化的选择。

宪法规范作用和方式(宪法思维如何在制度设计中发挥作用)(1)

观察社会现象可以有四问:

第一问

源头是否有失?也就是制度上有没有漏洞,激励是否有效?惩罚是否有力?

第二问

执行是否能够形成普遍的预期?也就是执法后是否对人们起到了普遍的规范作用。

第三问

裁判者是否给人们形成了公正的印象?

第四问

宣传是否促进了法治意识的形成?

举个例子,许多城市纷纷“禁摩限电”,引导人们遵守包括交通规则在内的规则是好事,现实中摩托车、电动车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确实产生了很多交通问题,但不能没有出事就放手不管,遇到事就全面禁止,这不是法治的思维习惯。这种做法简单粗暴,一般无法长期实施,因此通常都与运动式执法相伴相生,搞一阵,以后大家又都随便了。

宪法规范作用和方式(宪法思维如何在制度设计中发挥作用)(2)

这种做法不但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幸福指数,更为严重的是给了人们一种认知,法律原来也就那么回事,这是非常坏的结果。即便是解决摩托车、电动车这种小问题也需要一整套系统工程。

政府认同电动车销售,就意味着电动车是可以使用,可以上路的。毫无疑问,电动车应当走在自己的路上,而不是随意上机动车道。然而,很多地方没有自行车道、电动车道,显然,我们不能让这些人骑一会儿,再扛着车走一会儿。

因此,第一,我们得首先确保有路,要科学设计、划定道路,让人有路可行,这是前提。

第二,制度设计好了,如果有些骑摩托车、电动车的人有自己的路不走,就愿意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那么对这样的人要严厉处罚。有必要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规范“摩电”,设计好这个惩罚的力度。

宪法规范作用和方式(宪法思维如何在制度设计中发挥作用)(3)

第三,有的交警说,我们人员有限,查不了这么多摩托车、电动车。其实,法治的状态很难做到违法必究,但也不能搞一时歇一时,而是随机性执法,交警执行公务时看到了就罚,时间一长,人们就明白无论在哪儿,违反交通规则都有可能被抓。社会形成了这种违法就可能被抓的预期,违法事件就会大量减少了。

第四,要给这些车辆发牌,发牌不是为了限制数量,而是便于追究责任,利用好电子眼也会形成有效的震慑。

第五,还要借助好媒体宣传,还是那句话,办坏事的成本小、收益大就意味着是鼓励,因此遇到交通违规,我们的宣传不应该是对这个人的谴责,而是告知全体大众,这个人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为未来不再发生此类事件做铺垫。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想驳杂,媒体起码要把全部事实介绍出来,让人们明白法律不是没用的,进而为法治成为信仰奠定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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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还要做好教育工作,既包括对成人的交通教育,也包括对儿童的交通教育,娃娃从现在抓起还来得及,如果他们都做到了遵守交通规则,对成年人也是一个触动。

宪法是为了确保国家治理科学化、人权得到保障而设计的一整套科学的顶层制度设计。宪法思维就是以公平正义为目标,制定并遵循科学的制度,顾及人们的普遍情感,有所作为,是让社会变得更好的思维习惯和工作方式。

【本文来源于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宪法思维与法治素养》,因篇幅限制,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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