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律诗词的十大禁忌(格律诗守正与变通)(1)

格律诗是中国古典诗词中最具典型意义的诗体,是中华传统文化瑰宝中的一颗明珠,是大美的诗体。然而,随着时代的嬗变,围绕着“存”与“废”的问题,近百年来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个人以为,一味固守与彻底废除皆不可取,可在守正中变通。

先说说格律诗的写作规范问题。

格律诗以五言、七言律诗、绝句为最具代表性。写作规范包含下列“五定”要素:

——篇有定句。即每首诗都有固定的句数。绝句四句一首,律诗八句一首。每两句为一联句,上句称出句,下句为对句。

——句有定字。即诗中每句都有固定的字数。五言的绝句、律诗,每句五字;七言的绝句、律诗,每句七字。

——字有定声。即句中每一字位的声调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①一句中平仄相间,力避末三字连平或连仄。②联句间平仄相对,力避出句与对句对应字位平仄相同。③两个联句间平仄相粘,即后联出句的二四六字与前联对句的二四六字平粘平、仄粘仄。

——韵有定位。即每首诗必须押韵且押韵的位置有明确规定。除少数特定格式要求首句入韵外,偶句句尾要押韵,且一般要押平声韵,要一韵到底。

——律有定对。五言、七言律诗,除首尾两联句可不对仗外,中间颌联、颈联两个联句的出句与对句要讲究对仗。具体要求是,词性相同、语法相当、节奏相协、声调相反、词意相关。

格律诗以其特有的齐整美、节奏美、音乐美、对称美、简洁美而见长。写作格律诗,应当努力做到合乎上述“五定”的基本范式。

再谈谈格律诗的写作变通问题。

格律诗的格律很美,完全合乎规范当然好。但是,形式总是为内容服务的,格律诗作为诗体的形式,为了更好地抒情表意,适当的有限的破格出律,应当是允许的。在唐诗中,有不少名篇都有破格与出律,这并未影响它们成为千古绝唱。如李白的《静夜思》不仅失粘而且失对,不仅有重字,而且有比肩,但谁能说它不是名篇佳作呢?又如王维的《送元二使安西》、崔颢的《黄鹤楼》、杜甫的《月夜》等名篇,均有破格出律之处。据有诗家统计分析,《唐诗三百首》所选格律诗破格出律者居多数。可见,在格律诗的鼎盛时代尚且如此,何况今人乎?

那么,怎么变通呢?

个人认为,“篇有定句”与“句有定字”这两项是不能变通的,否则,便不再是格律诗体了。“字有定声”,讲的是要守平仄律,除逢偶句字尾须是平声、逢奇句字尾(不包含首句入韵格式)须是仄声外,其他字位则是可以适当变通的。“韵有定位”,格律诗必须押韵这个基本规则是不能变通的,可以变通的应是“韵”本身,即不必非押平水韵不可,自古至今,语音已有很大变化,今人写格律诗应遵循《中华新韵》,不必再固守古代平水韵。“律有定对”,讲的是对仗,能够“严对”当然好,“宽对”也不宜太宽。

总之,格律诗的变通是有限度的,是在讲究基本规范的前提下,所作的次要的个别的特殊的变通,而不能随意变通。今人写格律诗,若不想受这些“条条框框”的束缚,可不冠以“五绝”、“五律”、“七绝”、“七律”之名,可冠名“古体诗”等,我就是这样做的,也算是可行的另类变通。

格律诗词的十大禁忌(格律诗守正与变通)(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