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例(擅自买卖小产权房)(1)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商品房价格也水涨船高,逐渐超出了多数人的购买力,退而求其次,一种与产权房相对应的房子,进入了大家的视野,即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的飙升密不可分,虽然价格相对产权房便宜,但因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为此也衍生出不少纠纷。

案例概述:

2013年12月,卢某将其在农村自建的188平方米住房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邱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邱某于签订合同当日向卢某支付了20万元。

当邱某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卢某却以未付清余款为由多次拒绝交房。心生余虑的邱某通过土地及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才得知,卢某所卖房屋无权无证,纯属违章建筑。

为此,邱某多次向卢某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本金的要求,卢某均以拖延推诿之词应对。2014年5月,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邱某认为,卢某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诈手段诱骗其签署了根本不可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买卖合同;卢某察觉后又长期占有其购房款拒不归还,其行为不仅有违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而且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被告卢某在法定期限内则未作答辩。

案例判决:

一审判决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基于的买卖标的系农村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原告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该房屋买卖未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20万元。

案例分析: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得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政策发布,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决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没有谈及如何解决“小产权房”这样具体的问题。

因此,购买小产权房风险很大。虽然小产权房价格便宜,但随时会面临被拆除的风险,由于在当地无法获取到户口,面临补偿时也将无法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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