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经济业务中,往往存在开具发票单位在发生销售行为时,如本次交易的商品品种、规格、型号多种多样,由于受一张增值税发票的版面最多可以填写八行的限制,当超过八行时,就无法容纳本次交易所有的经济业务信息。  

这时,为使开具的发票符合“项目齐全、内容真实”规定要求,真实的反映经济业务,解决在一张增值税发票不能全部体现交易信息的问题,国家税务局作出规定,在增值税发票之后可附销售清单的方式加以佐证,这就是我们日常所称的汇总开具而出现的“发票清单”。  

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有专门文件明确“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目前,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无此强制要求,那么在实务中,如何处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开具对应的清单,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12366的权威答复: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购物清单”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纳税人自制凭证;而“小票”多见类似在超市、商场购物结算时取得的凭证。

怎样开具普通发票清单(普通发票汇总开具清单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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