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起算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分)(1)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分

作者:厚大在线360导学师

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3)中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起算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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