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需要通知当事人 电子送达同意书(1)

法院(法官)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同意书

本人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同意人民法院或法官,根据本人所在律所录入的本人联系方式或本人立案登记时预留的联系方式,以电子送达方式向本人送达所代理的案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立案受理、提供证据、应诉出庭、缴费补费等法律文书(通知信息)。本人接到的电子送达信息与书面法律文书(通知信息)及原始信息载体具同等法律效力。接到电子送达信息后如有异议,本人会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并做好相关事宜的妥善处理工作。

同意人:

杨财广 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注:本文只是杨律师拟写的参考模版,各律所或律师可自行拟写)

电子送达需要通知当事人 电子送达同意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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